微信凸显维权困境。微信虽然提供了申诉的入口,但以800万微信公众账号的规模,这种申诉效率,非常值得怀疑。而且申诉者总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确是原创者,真是费时费力。
■文汇报记者 邢晓芳
近日,微信公众平台连续出招,先推原创保护机制,再推重招保护原创。对于不遵守平台规则,乱使用“原创声明”功能的恶意和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和被举报,微信公众平台将永久回收其“原创声明”功能,且进行阶段性封号处理。
所谓“原创声明”是指部分公众账号在发布文章时会出现“訫原创”标记,位于标题下,后面紧随着时间、作者和账号名字。原创认证的原理类似于学术论文的“查重”技术,即文本重复到一定程度上的以第一时间发布的认证媒体号为原创。
必须承认,这是微信在对著作权维护上的一次突破性努力。长期以来,大量的所谓“编辑号”“文摘号”侵权严重,很多原创者(包括个体和媒体)叫苦不迭。时下,无论是微信还是微信的公众账号,呈蓬勃发展之势,秉持“能力越大责任越大”的精神,微信希望在技术上能够帮助到原创者去捍卫他们的利益。
动机,值得嘉许。但是,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尤其复杂的是涉及第三方作者的部分,版权归属如何界定、申诉?存疑之处众多。
为此,记者与新媒体界观察员、学者魏武挥就此话题展开谈论,尝试探究一番。
“原创”标签无法厘清版权归属
问:据腾讯官方宣称,“原创声明”这个功能将首先授权于媒体类认证账号使用。这里最有争议的问题是,带有“原创”标记的内容版权应该归作者,还是发表平台所有?
答:就非书籍出版的纸媒而言,文章著作权到底归谁,是需要细细切割的。媒体自己的记者生产内容,倒还算清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媒体所有。但第三方不是。
相当多的人误以为发表作品的相关著作权是作者和媒体共享,甚至认为“版权期内归媒体所有”,但事实上并非如此。按照行业惯例操作,作者只是向媒体进行了一次发表权的授权,而不是著作权项下财产权的转移。所以我们才会看到,一名作者可以把他在各种媒体上发表的文章汇总成文集出版而无须和这些媒体商量授权,倒是一家媒体要把发表过的第三方作者文章汇总成文集出版,严谨一些的应该要获得第三方作者的再次授权。
问:对传统纸媒比如本报而言,我们对第三方稿件的使用中有个默认的原则,即拒绝“一稿多投”。就是说,来稿应该是独家供本报刊载,如果非独家,那么至少要求首发。这个规则是多年以来形成并已形成行业默契的。但是,在新媒体平台上,这个规则或者说惯例似乎就无法实行?
答:新媒体也好,纸媒也好,都要面对“一稿多投”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已经发表过的文章再在它那里发表,但它不能因为作者把在它那里发表过的文章又去其它媒体上发表控诉什么。
过去的一起媒体诉网站侵权案中,法院将所有涉案文章一篇一篇进行清理,第三方作者提供的文章被清除出去,因为媒体不是著作权人,它不能就这些文章成为原告。它只能对自己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比如报社对记者所写的新闻报道或评论文章)提出主张。
除非媒体和第三方作者事先签署合同(有明文约定),但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因为一来媒体约稿的确很少去事先签什么合同(你所说的“默认原则”,在新媒体时代很难推行);二来有底气提出类似“独家买断”主张的媒体本身也很少。我个人写稿多年,只和两家媒体签过类似的合同,一个是稿酬能达到每字1.5元的某门户网站;一个是被公认为影响力非常大的某国际知名媒体。
当然,目前趋势看,在新媒体领域,写作者与愿意支付稿酬的正规媒体数量比例悬殊。所以,不排除会有越来越多的媒体提出买断作品的“独占权”。
对部分自媒体来言,简直是“噩梦”
问:所以基于这个现状,你反而认为微信的“原创”标签功能,只是看上去很美,实际操作起来只会让一些真正的原作者产生不便?
答:不仅是不便,我觉得这几乎会成为个人原创号、非认证的但带有媒体性质的号的噩梦。
以我个人为例,我经常给很多媒体写稿,我个人的习惯一般都是等这些媒体发布后,才会发布到我自己的公众账号上,因为媒体们一般都会要求首发,这也是操作层面的惯例,本来相安无事。但经过这样的原创认证后,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原创者的我,就变得相当尴尬:我在自己公众账号上几乎所有的文章都无法得到这个原创标记,这会让不知情的人误解--魏武挥在其公号上发布的文章,都不是他原创的。
所以,“原创”标记并不是一个好的说法,可能改为“首发”标记会更好些。因为原创总会让人联想到版权的归属,但首发一般情况下只是告知这样一个事实:原作者在这个公号上首次发布而已。在整个微信内容生态中,一些认证账号的首发标记,并不太会导致其它没有这个标记的公众账号,被误解为都是“抄袭”来的。
更要命的是,当微信系统发现你所发布的文本,在它内容库中已有被标为原创的文本存在时,你的整篇文章,在末尾会自动加上一个“本文转载自××××”,这里的××××是另外一个公号的名字,而且没有链接。从读者角度来看,那就等于你这篇文章是转来的,读者也没有这个可能去点击到所谓的原出处,去发现:哦,这篇文章原来真是你写的!
问:即便将“原创”、“转载”这种字样改为“首发”、“刊载”,就没有漏洞了吗?
答:依然有漏洞。
前文提到,一名作者有可能会把自己多年来在各路媒体上发表过的文章进行汇总出版,谨慎点的,会在文末注明“本文于某年某月某日刊载于某媒体”--这种做法,可以方便后来者做研究,或帮助读者理解这篇文章是有其时间背景的。但从来不会有任何真正的原创者去用“转载”二字。明明是自己写的,哪来什么“转载”之说。所以,这段“本文转载自××××”的文本,应该写成本文首发/刊载于××××,从字面理解上,更贴近客观事实。转载两个字,总有一种著作权归原出处所有的感觉。
一些经过认证的媒体号,在网上搜罗到文章后(比如博客、BBS),在自家公号发布--这种事情其实特别常见。中国很多纸媒,在自家的报纸杂志上的确非常不愿意刊发别人已经刊发过的东西,但它们的数字媒体(包括网站、App、微博微信),转载司空见惯--而恰恰微信公众账号的整个内容库里还没有这篇文章,毕竟微信公号内容不等于整个互联网内容。结果就是堂而皇之地挂上了“原创”标记,让人哭笑不得。
难以判定,更难以申诉
问:看来核心要点是微信公号内容库是互联网内容的一个小小子集,很难根据自家的内容库就可以判断出这篇文本究竟是不是原创,更难以确保后续申诉的有效性?
答:对。微信虽然提供了申诉的入口,但老实讲,以800万微信公众账号的规模,这种申诉的效率,非常值得怀疑。而且申诉者总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来证明自己的确是原创者,费时费力,可谓平白无故多出了很多事。
著作权是一种主张,它与专利、商标不同的地方是:无须报告、无须审核。著作权纠纷,一般都是以政府部门或者法院来裁定。一家其实并不生产内容的纯发布平台,对这个纠纷想尽绵薄之力,动机不错,但还是要考量自己能不能做到。商业公司去界定谁是原创,谁不是原创,本来就不是它该干的事--至少在人工智能没法发达到一定地步的当下。
就算是今天四处在鼓吹“跨界”,但必要的边界,即便巨头到千亿美元市值,还是该知道一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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