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秀被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还没过去,又曝出苟晶两次上大学被顶替的丑闻,在事关高考的事情上,公众对于其中的舞弊几乎零容忍。
陈春秀被冒名顶替
其实这个事情放在古代,如果类比于科举舞弊,甚至可能是杀头的重罪。仅仅在顺治十四年顺天乡试案、同年江南乡试案、康熙五十年江南乡试案、乾隆十七年顺天乡试案、咸丰八年顺天乡试案这几个科场大案中,就有37人被处死,其中包括最高一级的、时任大学士的满人一品官员。
此外,每个朝代都设计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来保证公平,从对监考官员的软硬兼施,到对科举考生的严密监测和防范,而这么做只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这个庞大帝国的社会流动,因此尽管关于“八股无用”、“科举累人”等的批判由来已久,但是科举制度仍然一直延续到晚清。
近代学者中也不乏对于科举的质疑,张仲礼和魏特夫的观点较为典型,前者认为科举对富贵子弟和贫寒子弟没有同等对待,同时穷人不可能承担多年读书应考的各种费用,财富、势力和家庭背景对于某些特殊集团来说,都是得以利用的有利因素。
张仲礼,男,1920年4月10日生,2015年9月19日逝世,享年95岁。江苏无锡人,经济学博士,研究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原副所长,上海社会科学院原院长
后者认为中国的科举制度确实使一些够格的平民得以进入官场,但是它的社会影响比普遍的传说所让我们相信的要小得多。中国的科举制度不是由民主力量,而是由专制统治者片面地建立的。科举为高级官场增加了不同数量的“新血液”,但是,它们并没有破坏支配着这个集团的思想和行动的社会政治方面自我延续的趋势。
卡尔·奥古斯特· 威特福格尔(1896年9月6日-1988年5月25日),汉名魏特夫,德裔美国历史学家,汉学家
这些批评虽未完全否定科举带来的社会流动性和本身具有的“平等精神”,但还是表现出一种强烈的怀疑。一个方面是从“形式的机会平等”来提问的:它是否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是否使用了同样的标准?亦即涉及“前途考虑的平等”;另一个方面则是从“实质的机会平等”来提问的:贫寒者与富贵者事实上能有同等的机会进入上层吗?他们是否有同样的条件和手段参加考试的竞争?亦即“手段考虑的平等”。
在今天这个高考的大日子里,我们就围绕着这两个方面,“公正”和“平等”,谈谈古代高考的那些事。
科举考试如何避免舞弊、保证公平?
在各种破坏这种形式平等、导致偏袒的因素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自然是来自权力的干扰,虽然所有的偏向、所有的营私舞弊都要落实到使某个或某些考生被选中,但我们还是可以区别出主要通过诉诸既定权力的手段与主要通过考生个人的手段(如怀挟、请代)的区别,相应地,制度规则也有主要针对官员与主要针对士子之别。
作为最高的权力,皇帝个人能够对科举做些什么?每次考试自然都是以皇帝的名义举行的,考生可广义地被视为“天子门生”,但是,皇帝个人的意志、主观的偏好能发挥多大作用?
他可以选择主要考官,可以确定最后一次考试──殿试的名次,尤其是状元,有时还自己出题,但在这些事情上选择范围还是相当有限的,实际上不过是在呈交给他的文件上做一圈定。择此而不择彼,某几人名次由前转后或由后转前,一般并不对大局有何影响。而有关大局的那些制度、规定,如考试之定期、录取名额、考试内容、考试程序等,愈到后期,就愈非皇帝不经有司所能轻易改变的。
以皇帝名义恩赏某些人以举人、进士的功名,与其说是一种个人的偏好,不如说是一种政治的考虑,但极其谨慎,其数很少,也不定期,并未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偏好而开辟出一条使特权者上升的途径。已有上千年传统的科举,其主体已经有了一种不依个人主观意志转移的力量。有远见的皇帝亦看到这一制度对皇权和社会稳定的意义,有意识地维护这一制度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皇帝自然也可经过有司,对科举制度做出某些变更,但我们已经指出,其主体很难改变。明清五六百年来事实上也没多少改变,张仲礼认为:“政府通过对考试的取中名额和次数的精心控制,就能够掌握‘正途’绅士的人数及其在各地的分布。” 这是过于高估了政府的力量,这里还远谈不上“精心控制”,政府既无此力,似亦无此心,有些局部的变化实际也是出于应付时势,而且,考试次数几无可改变(加试的恩科亦非人力所能随意变动)。乡会试录取名额事实上变化也很少。有些具体改变其初衷与其说是要使之有利于有权势、有财富者,不如说是要使之有利于贫寒。
即以张仲礼所说的设立官卷而论,康熙三十九年(1700)议定此事,是康熙有感于“迩来数次考试取中者,大臣官员子弟居多,贫寒之士取中者甚少”, 因而想要限制高级官员子弟的比例,而并不是要给他们特权。初定民卷百卷取中一卷,官卷二十卷取中一卷,比民卷取中比例要高,但问题是在设立官卷之前,高级官员子弟的取中比例恐怕比这更高, 否则不会定此比例,因为此举正是要表现对平民子弟的关照。并且,在录取总额上仍有限制,初定直省十个录取名额中,必须有九个是民卷。
乾隆十五年又定:“直省额中举人二十五名,内许中官卷一名,如无佳文,任缺毋滥,仍以民卷取中。”这就意味着试图控制高级官员子弟的录取比例。当然,规制的初衷是如此,并不能保证它不被官员们利用。另一个对官员子弟的限制是“开报回避”,清朝规定乡会试时,自主考、同考、知贡举、监试,提调等以及外帘诸官,如有兄弟子侄及五服之内亲属,应一体回避考试。
我们可以再从权力由上至下运作的角度来观察一下组织一次外省乡试的过程,大略看看各种制度措施是如何排除人为因素而力求客观公平的。每逢乡试之年,先由礼部拟定可充各省主考的名单呈上密点,不预先知会,一俟宣布,主考官即限期起程(顺天考试考官则于宣旨后不能再回家,径往贡院),不许因便携眷,不许辞客,以防请托贿赂,不许携带多人骚扰驿递,所过州县递相防护,不许游山玩水,不接故人,不交际,按驿站计日前行,沿途乘轿,轿贴封条, 一到目的地即迎入公馆,不得接见宾客及通函件,监临封门,每日晨一次进水菜后复封。待入闱之日,主考与其他有关官员一起前往贡院,刘禺生曾描绘过这一颇具象征意义的情景:入闱例乘轿,八人舁之,朝衣朝冠,无顶篷,如赛会中之迎神。显轿只监临、正副主考坐之,余如监试、同考官,皆乘八人、四人轿,以全副仪仗开道。最妙为轿后随抬盒一具,载腰斩所用之铡,亦即清廷对主考犯科场大罪之刑具。此种刑具,闽省科场案,曾一用之。主试者被腰斩为两截,仍未死,伏地以舌书三大惨字而毙。巡抚具奏,始罢此刑。然以后主考入场,仍用此具文。
一面是人山人海,万众聚观,无上荣光, 另一面则是铡刀在后,犯案者随时可能遭受灭顶之灾。这就是考官们的一种微妙处境。官员入院后贡院即行封锁,一般不许再出入。内外帘官携带的行李和供给官每天供给的饮食物品,都要经过认真的检查。各省监临、提调等大员,有不得已而出入者,在内的仆人不能随出,在外的仆人不能随入。
院内分内外帘:副主考及同考官在帘内,专主衡文,不得予闻他事;外帘官专司纠察并设立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四所,内外帘不许互相往来。命题程序是将四书五经分段书签,主考掣到某书某段后,即令房考于本段内容拟一题,仍以书签方法,掣出者即为定题。每场试卷收毕后,每十卷一封,送到弥封处,由弥封官将试卷面折叠弥封糊名,以使试官无从知道某卷为何人所作,而为了防考官认识士子笔迹,还须再把糊名后的试卷送誊录所重新由誊录书手照誊一遍,此即为“朱卷”,誊毕之后为防誊错以及誊录书手舞弊,为之订正改窜,又须再把原墨卷与新誊朱卷送对读所对读。以上每一环节的官员都要戳印衔名于卷面,以示负责。然后将朱墨卷分开,朱卷送内帘考官评阅。
考卷的分配又是由掣签决定。同考官员负责试卷的初阅,正副主考负责试卷的复阅。房官将自己选中的试卷加圈加批,荐给主考,是为“荐卷”,主考在得到各房的荐卷后决定取舍,并可再到各房“搜落卷”。头场卷阅毕,再合观二三场卷,互阅商酌,取中定额。同考官于未荐之卷,主考官于荐而未中之卷,也还要略加评语,落卷在放榜后定期令落第考生本人领取,不许藏匿,考生如觉有不平之处,可以控告,实则纠参,否则反坐。所有中式朱墨卷则于放榜之日,由主考、监临、布政使等会同在场内封好,于当时差人星驰解部,以防考官事后修改试卷。这些试卷在限定的日子里解到礼部,要派专人磨勘复核。磨勘官也须署名,不准敷衍。另外,对已取中的举人还不时举行复试,道光二十三年则定制各省举人一体至京复试,非经复试不准会试。
清代科举对人为干扰的防范之严,用心之细,可说已达无以复加的地步,仅以闱内用笔一事为例:监临、监试、提调、受卷、誊录、弥封、对读等外帘官只能用紫笔,同考官,内收掌及书吏只能用蓝笔,誊录生用朱笔,对读生用赭黄笔,正副主考用墨笔(因其所阅者为朱卷,所以用墨无碍),是谓“五色笔”,内外帘官并不许携墨入闱,以防用乱滋弊。世界上可曾有过比这规模更大、人数更多、地位更重要、防范也更严密的一种考试呢?
清代科举不仅步步设防,层层互制,严密防范,用心细密,在科场案发之后的处分也远远超过前代。上述种种措施反映出统治者确实力图仅仅以文章来衡量考生、完全由士子在考场上的文章来定取舍,其不遗余力说明当局是认真对待这一制度的。
为了作弊,将字写在衣服上
钱穆说:“总观国史政制演进,约得三级,由封建而跻统一,一也。由宗室外戚军人所组之政府,渐变而为士人政府,二也。由士族门第再变而为科举竞选,三也。唯其如此,考试与铨选,遂为维持中国历代政府纲纪之两大骨干。全国政事付之官吏,而官吏之选拔与任用,则一惟礼部之考试与吏部之铨选是问,二者,皆有客观之法规,为公开的准绳,有皇帝所不能摇,宰相所不能动者。”
以上主要说的是考试制度相对于皇权和相权的独立性,而我们还可加上一句,它还有各级考试和执行的官员所不能动摇者。种种防弊之法实际上已到了过分繁密和严苛、相当束缚考官和士子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地步,其对考官和士子的不信任无以复加,我们在中国传统中不易发现的对人性阴暗面的认识和中国人的实用智慧,都在这里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而这一切,都是为了一种形式的客观公平。
科举考试给寒门子弟带来平等了吗?
关于考试资格问题,应当首先指出容易被忽略的一点:那就是女性是始终被排除在外的。此外,科举考试尽量采取同一个标准,尽量不去考虑应试者的其他情况(例如血统、家世),也不再允许在实行过程中其他因素(例如权力、金钱)掺入其中等,这些都还是属于形式平等的范畴,那么它是否带来了实质性的机会平等呢?
首先要区别以下四种类型的机会平等:
一、平等地开放前途,即任何职位、任何前途对人们都不是封闭的,这意味着不以任何先定的、不可改变的标准(如种族、血统)来设置障碍;
二、才能大致相等的人能拥有大致同样的手段,或者说在起点上有大致相同的物质资源和客观条件来利用他们的机会,以实现他们的计划,达到他们的目的,这意味着排除社会的人为条件的束缚,甚至包括排除家庭的影响因素,使家境贫寒而有较高天资者亦能得到相应的补助;
三、不仅仅是有同样才能的人,而是所有的人都能大致有同样的手段、资源以实现他们的目的,但这还不是结果平等,不是终点平等,而仍然只是意味着不考虑在机会平等的情况中天赋差别的因素;
四、给那些天赋最低者以最优厚的物质条件和手段,次低者以次优厚的条件和手段,依次类推,这意味着一种不仅不考虑,甚至还要努力弥补天赋差别的政策,实行这一政策最有可能达到一种结果的平等、终点的平等,但是,对这里的“给最不利者以最有利条件”的说法还需做一澄清:是帮助他们达到一种社会或个人最好的境地呢(且不谈这是否可能),还是仅帮助他们达到一种社会的平均线,或接近平均线的境地(现代国家中为残疾人设立的福利性质的特殊学校仍属后一种)。
江南贡院(现中国科举博物馆)
在以上四种仅仅作为分析的“机会平等”范畴中,从第二种起,就有实质性平等的因素加入了,这种实质平等的因素在第三种机会平等中更为加强,在第四种机会平等中达到最高。
用这些范畴来分析中国传统选举社会中的情况,那么似乎可以这么说:如果把第四种“机会平等”理解为去为最不利者争取社会的最佳值,那么中国传统的选举显然不是这样做的,传统选举的目标一直很明确,那就是“为国选才”、“为国得人”,然后把这些人才推到社会最显赫的位置。
它不是一种救济制度,不是一种现代的福利制度,所以它的视线全然不投向天资和处境最差者。救助那一部分人的功能(目的也是最多使之达到社会平均线,甚或仅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古代王朝交给了另一部分社会组织和政策(如常平仓一类荒政)。
但是观察中国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这样一些促使社会趋于平等化的因素:
一、自世袭社会解体、贵族嫡长子继承制度打破之后,在中国社会居主导地位的是诸子平分继承制。如《大清律》规定:“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封先尽嫡长子孙,其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与半分。”不仅少子、庶子与嫡长子一样有同等权利,私生子亦有一半权利。这种“平分制”无疑像托克维尔所说的那样极大地发挥着“平均化的作用”。
二、国家的态度。中国历代王朝,尤其是那些统一的帝国王朝,看来更关心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政策以保持“王位之下的众人平等”,或至少保持平民中的平等,这显然于皇权较为有利。北魏、隋唐都在某种程度上实行过“均田制”,宋、明、清以来的许多改革,国家所进行的干预也主要是致力于抑制兼并,如清雍正二年实行的“摊丁入地”。
三、战争及改朝换代。战争中首当其冲遭受破坏的是大户、富户,正如明人蔡虚斋所说:“自古乱世,大家先覆。” 当战争结束,逃民返乡,新朝皇帝的诏书往往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劳动力自占田地,放弃维护“原主产权”的政策。
所以,虽然也有造成实质不平等的种种强有力因素,例如在中国历史上居于统治地位的等级制意识形态和广泛流行的贵贱观念;人的智力、气质、性格方面的天赋差别;基于强烈血缘情感的、人性中努力想使自己所获得的资源传给子孙后代的倾向等。
但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大势似已表明:中国的社会是更多地朝向扩大平等的方向发展的。或者说,从一个王朝之内的短趋势来说,由于自然兼并和两极分化,后期往往比前期差别要大,但从这两千多年的整个长趋势来说,几乎每一循环的打破都使中国离平等更近一步,历史的总趋势是朝向平等发展的。
梁漱溟与李景汉对华北情况的观察和调查虽然已属20世纪,但依然可为晚清中国农村情况提供一个参照。梁漱溟说:“北方情形,就是大多数人都有土地。虽然北平附近各县(旧顺天府属)有不少‘旗地’(八旗贵族所有),但他们佃农却有永佃权。例不准增租夺佃,好像平分了地主的所有权(类如南方地面权地底权)。我所曾从事乡村工作之河南山东两省地方,大地主虽亦恒有,但从全局大势论之,未见集中垄断之象。特别是我留居甚久之邹平,无地之人极少。……这情形正与河北定县──另一乡村工作区──情况完全相似。”
梁漱溟(1893年10月18日—1988年6月23日),蒙古族,原名焕鼎,字寿铭,曾用笔名寿名、瘦民、漱溟,后以漱溟行世。中国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社会活动家
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包括在三个乡区所做的调查,结论是百分之九十以上人家都有地;无地者(包括不以耕种为业者)仅在百分之十以内;有地一百亩以上者占百分之二;三百亩以上者占千分之一二;有地而不自种者占百分之一二。
这样,大致接近的地产也就可望为科举最主要的生源——农人子弟提供大致接近的物质条件与手段。当然,官民、城乡、农商之间的差别无疑还是不小的。而且,中国人口的压力和经济的不发达造成了一种相当普遍的物质生活的低水准。
不过,这里也许还要注意由科举考试本身性质所决定的一个特点,即它是一种古代人文经典的考试,所要求的书籍甚少,准备起来也就相对容易。而中国的造纸印刷业自隋唐,尤其宋代以来又相当发达,这种情况正如一位专门研究印刷史的学者钱存训所说:“在宋代,大部分通过考试的人都出身于与官方并无瓜葛的家庭。书籍得以发行到较贫寒的人士之手,就在一定程度上为他们通过考试由社会底层向上攀登创造了条件,尽管社会上贫富分化愈演愈烈,由于印本书籍远比抄本低廉,也能有助于做到需要者几乎可以人手一册的程度。”
科举废除之时,亦曾有人评论说:“中国之民素贫,而其识字之人所以尚不至绝无仅有者,则以读书之值之廉也。考试之法,人蓄四书,合讲诗韵并房行墨卷等数种即可,终身以之,由是而作状元、宰相而不难,计其本,十金而已。以至少之数而挟至奢之望,故读书者多也。”这与当时新学校所费之巨形成了鲜明对比。
最后,我们还可以考虑第二种机会平等的情况,即在贫寒家庭中那些确有读书天赋的子弟。这些人从家庭条件来说自然远不如同样天赋的富贵子弟,但是,这些“读书种子”是相当少的,在始终是选拔少数精英、竞争激烈的一系列科举考试中亦不难引人注目,他们因此就有可能得到各个方面,虽然可能是出自各种动机的资助(甚至包括一种被视为奇货可居的投资性质的资助),比方说来自宗族、社学、义学、会馆,以及私塾的先生、书院的山长、爱才的官员等方面的援助。
中国历史上向有一种爱才惜才的传统,各种史料中不乏在“孤儿寡母”的情况下、孤儿最后获取功名的事例,其中除了母亲精心抚育施教、儿子发奋立志等因素外,也有不少是得到了各种援助,尤其是在儿子确有较高天赋的情况下。这种多为民间的资助自然不可能普遍,不可能达到使所有人都有同等的出发条件的地步,但那些天资聪颖的孩子总是比其他孩子更有可能获得支持,从而也更有可能缩小与富贵子弟的差距。
编辑:朱佳伟
责任编辑:李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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