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慧卿作 新华社发
今年3月15日之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在相关法庭里的“落地”,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维权。手握法槌的法官们正根据法律精神,重新校准着法庭的“天平”。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们表示,“3·15”之后的司法审判实践会充分落实对消费者保护的“适度倾斜”,但与此同时,仍有一些方面需要各方探索。
浦东新区法院立案庭法官杨仁感举例:近两年来,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消费者保护纠纷中,超过七成最终由调解结案。主要原因之一,正是消费者维权举证难,不少人经调解能拿到部分赔偿就已“心满意足”。他说:“此次新法大胆突破,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有力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题。”
“新消法”中的“退一赔三”已广为人知,但法官们更关注相关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
第五十五条提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虹口区法院民四庭主审法官缪欢认为,该法条是对“1993版消法的延伸”,由原先的“退一赔一”改为“退一赔三”,且增加了“500元兜底”,“这与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相对应,但扩大了适用客体——不仅指有缺陷的产品,还包括有缺陷的服务”。
市高院民一庭法官张心全表示,以往很多消费者惯于“吃闷亏”,因为东西价值小,不值得为维权投入大量精力、物力。但此次惩罚性条款加大赔偿力度体现了对消费者适度倾斜保护的立法初衷,鼓励大家“为小利维权,倒逼商家诚信经营”,比如,该惩罚性赔偿可与欺诈赔偿同时使用,如果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且这个商品是缺陷商品,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损害,经营者不仅要“退一赔三”,还要承担消费者使用缺陷商品所受损失的两倍以下赔偿。
文汇报记者 顾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