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无理由退货(图片来源网络)
在施行10余年后,《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迎来一次“大整修”。昨天,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开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向大会提交一审。
由于7天无条件退货、退一赔三500元托底、预付费卡购买须签约、电商公示信息等诸多民生焦点上的创设性规定,《草案》甫一亮相便引起各方高度关注。围绕一些关键条款的“上上下下”,市人大常委会在两个月内马不停蹄地连开六次意见征询会,商家和消费者纷纷“有话想说”。
修法背景:网购投诉10年增162倍
“大修《消保条例》,这是我们连续两年人代会奔走呼吁的成果。”市人大代表刘楷告诉记者,2013年,包括他在内的14名市人大代表递交议案,呼吁修改实施10年之久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年上海“两会”期间,又有一批代表接力呼吁。“上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全国最早的地方性消费维权立法,但经过10年施行,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消费特征。”刘楷说,10年间,在上海这座引领全国消费风潮的超级大城市,商业服务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许多新问题层出不穷,旧《条例》明显力不从心。
市人大财经委出示的一系列数据印证了这一说法。去年,本市网购投诉案例高达16677件,相比2003年的102件,10年间增长了162倍;有关预付费卡的投诉,2003年12315平台仅受理28件,去年已增加至3425件,增长121倍;涉及教育培训类消费,去年仅12315平台就收到投诉2700余件,同比增加78%。因经营者终止办学卷款跑路而引发的群体纠纷不时发生,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
2013年10月,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上位法的变革使上海终于等来了修改地方立法的契机。
三个方面:企业担心过度保护
每一次立法修法推动,事实上是一个个利益集团博弈的过程。在六度征求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一《草案》过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是公平的,立法机构的立场永远是客观中立不偏袒,我们支持维护企业合法、正当的发展诉求,但相对于商家的强势地位,弱势的消费者也需要保护。”市人大代表刘楷对此回应道。
企业担心可能助长职业打假
在一场意见征求会上,大润发超市法务负责人应建东开门见山表示,7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等规定,将让商超企业疲于应付职业打假索赔行为。
“有些产品质量不会影响到消费者的健康,譬如食品标签字体不符要求、超越国家许可范围等,不应认定企业是欺诈,如果实施了这些条例,职业打假人的索赔量可能大幅增加。”一号店负责人王庆山表示。
“我们今年仅线下赔付就相比去年增加了70%。”苏宁云商相关负责人说,其平台上有近万名入驻商户,其中大多是小商户,常有因工作失误导致的差错,如果据此认定为欺诈而实施退一赔三,商家将不堪压力。
“什么是不污不损不影响再次使用?”东方CJ电视购物企业公共事务负责人称,手机一旦开机即留下使用记录,即使没有污损也成了二手货,如果无条件退货,所有损失成本要由企业来负担。她质疑,红木等奢侈品是否有必要适用无条件退货。据其称,该公司目前在电视上销售红木家具,一旦消费者要求退货,即使对方承担退货运输费,但退回来的家具还要重新入库,企业间接承受的物流成本也很高。
关于退一赔三的500元赔付保底金条款,不少大卖场负责人也表示了不同意见:“一瓶矿泉水才一两块钱,就算出现欺诈,难道要赔500元?”人大回应———
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杜悦妹:退货条款中“不影响再次销售”这一条,在征求消费者意见时,也有人反映,标准如果不确定,容易引发新的纠纷,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人大将对此做进一步调研。
钱翊梁代表:退一赔三和500元保底金这两条规定,对商家具有警示作用。经营者应当对经营风险有充分估计,不能把销售成本推给消费者,这些条款有利于帮助商家规范经营。刘楷代表:知假买假行为虽然带有恶意和敲诈勒索的性质,但目前法律上很难对此取证。客观上职业打假行为对推动市场规范还是起到了一定的啄木鸟作用。
公示信息是否侵犯商业机密
“我卖出了多少预付费卡,收到多少钱,是不是属于商业机密,应不应该向社会公布?”苏宁云商负责人的这一疑问,代表了包括百联集团在内一批企业的观点。据不完全统计,全市目前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商户已达数万家,但在政府部门备案的仅200家左右,大量小商户通过隐蔽手法完全游离在监管视野外。百联集团相关负责人认为,要求企业公示信息应当一视同仁,如果通过逃避备案来规避信息公示,这对正规经营的大企业不公平。
1号店相关负责人则提出,要求网络商业平台公示所有商户信息,将挤占有限的网络空间,存在现实困难。人大回应———
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杜悦妹:公示信息是否会涉及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条款将再作研究。同时建议,扩大预付卡风险警示范围,要求经营者明示风险,提醒消费者理性购买。
刘楷代表:买卡消费打三折,不买卡原价,虽然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确实存在贪小心态,但不能否认商家行为属于误导、强迫消费,涉嫌不正当竞争,法律应当对此有明确的监管措施。
不能定向推送影响交易确认?
针对“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推送信息”条款,一些电商表示,目前推送信息主要分两类,一种是正常的交易信息,另一种是促销信息。如果叫停信息推送,将导致商家正常的交易确认信息不能发送。也有商家认为,推送信息中有不少是消费者需要的正当资讯,为适应大数据时代,可否允许商家适度使用相关信息,不应一刀切。
苏宁云商负责人认为,要求商家保存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证据5年,这一时间太长,会导致企业用于信息储存的成本大量增加,建议缩短到2年。人大回应———
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杜悦妹:证明资料留存时间值得商榷,在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要求及时通知消费者,这一点也有人反映困难。
四大焦点:直面回应民生关切
2个月内马不停蹄奔走召开征询会,热点问题反反复复与法律专家、消费者和商家开展讨论。辛苦和折腾的结果,是在没有超越国家大法的前提下,上海又一次引领了消费维权的地方立法,提出了14条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创新性规定。
7天无理由退货
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一般都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不适用的商品为四类,即“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一旦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时,商户有义务主动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并主动召回销毁。如明知商品存在缺陷却继续销售,消费者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商户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增加3倍赔偿,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杜悦妹透露,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是解决消费者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被误导购买的问题。
特卖会公示商户身份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以及提供营利性教育培训服务和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款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入驻商户进行身份信息审查登记,并在主页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公示商户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身份信息。
市人大代表、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钱翊梁指出,近年来,特卖会售假后的“维权盲区”问题日益突出,商户短期租用宾馆场地卖假名牌,租约一到就玩“蒸发”,导致消费者投诉无门。此次《草案》拟对此规定,租用他人柜台、场地的商户,应当标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真实名称标记。
保护消费者信息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要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征得消费者同意,对证明其使用目的的资料至少要留存5年;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情况,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
预付费卡应披露信息
预付费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售卡方应当和购买者订立书面合同。记名卡不得设定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商户应在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并在经营场所、网站首页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预付费卡资金只能用于发卡经营者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