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术著述中,教科书的地位有些尴尬,除极少数如冯友兰短小简练的《中国哲学简史》等获得历年不衰的成功外,大多数所谓“教科书”几乎逃不出昙花一现的命运,甚至在科研业绩的评估中,也无资格厕身于学术专著的行列。
对于著述等身的陈来教授而言,《宋明理学》在其庞大的著作群中似乎并不起眼。因为几乎与此同时或略早,他的两部具有开创性成就的《朱子哲学研究》和《有无之境——王阳明哲学的精神》已相继问世,而《宋明理学》便不得不陷于隐没不彰的境地。确实,与朱子和阳明的专题性研究不同,《宋明理学》是一部思想断代史论著,而且是以大学生为对象的“教科书”。但有一个事实不容忽视:学术底蕴深厚的教科书也会有长久不衰的生命力,几个学年下来不得不重印或再版,从而拥有广泛的受众。《宋明理学》便属于这种出类拔萃的教本。自1991年初版以来,除去台湾地区的两个版本,北京大学出版社今年将其作为“陈来著作集”之一而重版已是第四次再版了。一部专业性很强的教科书之所以有持续生命力,我们或可以从其学术史重要性及作者的问题意识,窥见其内在原因。
20世纪20年代,尽管中国哲学作为一门学科已在大学体制中站稳脚跟,但其学术关注点主要在先秦,这与当时受清代朴学的影响有几分关联,也与五四以来将批判传统的标靶集中于理学家提倡的所谓封建礼教有关,因而除了个别的人物、个案研究外,对宋明理学的整体性、哲学性研究少人问津。出于对五四启蒙精神的自觉传承,学界对近代哲学也倾注了不少热情。故自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哲学研究领域形成了重两头(先秦和近代)而轻中间(宋明)的格局。这一局面的打破,要等到改革开放后。1981年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宋明理学讨论会”是一个重要标志,这是新中国首次宋明理学国际会议,第一流的专家学者悉数到场(如冯友兰、张岱年、狄百瑞、陈荣捷等),但从会后的论文集看,仍不免显出当时的理学研究还处于萌芽状态。陈来教授正是这段历史的亲历者,他对发奋开拓宋明理学研究新领域抱有充分的思想自觉,从其朱子和阳明的哲学研究敢于打破旧格套便可得窥一斑,继而接手《宋明理学》的撰述,正可谓堪当其任。
《宋明理学》之所以是一部出色的宋明理学史,原因在于,在历史叙述的背后还隐含着作者对宋明时代儒家哲学及其文化的总体判断,对宋明理学的缘起、开展及其定位等关键问题有必须推翻陈说而进行重构的敏锐意识。1980年中国社科院历史所开始规划《宋明理学史》,至80年代中期出版了上下两卷,共130余万字,这部断代史可谓“建国以来这是第一次”。然而,由于它将宋明时代定性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并且本着“思想是社会的反映”这一机械唯物论立场,故在总体上认定宋明理学是后期封建社会没落阶段的思想反映,于是,哲学史基于自身的观念链条而有不断深化推进之可能的历史发展观反而被完全忽略了。
陈来受当时国际史学界认同的“内藤假说”——即“近世说”的思想影响,指出唐宋之际的文化转向是中国“近世化”过程的一部分,认定这个近世化的文化形态是“中世纪精神与近代工业文明的一个中间状态”,正是在此意义上,理学不应被视为封建社会后期没落的意识形态或封建社会走下坡路的观念体现,而是摆脱了中世纪精神的“亚近代的文化表现”,基于这样的历史定位,我们才能对理学有一种“平实的同情了解”(同上)。以上这些说法,出现在第一版“引言”中,充分表明作者在动笔之初便已形成了清楚明确的问题意识,这显然是针对上述《宋明理学史》尚有“时代烙印”的“教条式历史唯物观”而发。在2003年第二版的“序言”中,作者则更为鲜明地指出:“经历过机械的历史唯物论在解释历史上的失败,在新儒家的研究方面,中国学者大多数已放弃对宏观的社会历史的‘大叙述’的追求。更倾向于注重对‘思想’本身的细致研究,更注重思想家的精神追求、价值理想、哲学思考、人生体验”等具体的哲学、思想、文化等问题。
为什么本书在这一基本问题上立场如此鲜明,显出与当时其他论著的重要分歧,我认为关键在于作者对于老清华、老北大注重哲学观念的辨析与文献经典的解读这一传统抱有自觉的承担意识,也与其对朱子学和阳明学已有深入的哲学研究经验有关。也正因此,本书对“宋明理学的正名”及其“内容”和“定位”等基本问题提出了富有新意的重要见解,开篇便开宗明义地指出:与历史的近代化或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文化批判虽有其合理性,但值得警醒的是,近百年来对儒学及其价值的批判往往陷入“人云亦云与不求甚解”的境地,以致于“心态的不平衡与运思的片面性给批
判自身带来的损害”却更为严重。可以预料,本书胜义将随处可见,读者稍有耐心便自可得之。
就本书的论述方法看,则完全可以与其朱子和阳明的哲学研究相比照,即紧扣哲学家的思想理路展开了深入的内在研究,而绝无越出哲学义理本身而展示所谓的“宏大叙事”。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说这是一部有理有节、系统分明、哲学性强的理学简史。有此一卷在手,理学思想风貌,便可了然于胸。这或许就是《宋明理学》一书的价值之所在。
作者:吴震
编辑:朱佳伟
责任编辑:李伶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