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生前购置的墓穴,是否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近日,静安法院在判决一起遗产继承案时认定,所争议的墓穴不属于遗产继承,遂对墓穴不作处理。
王家共有姐弟五人,均年过六旬,他们的老父亲于2011年4月去世,母亲于1984年去世。前不久,王家老二老三及侄子(其父亲已去世,由其代为参与继承)将大姐、小弟告上法院,称老父生前留有红木家具一套,并在苏州购买了一处价值5万元的空墓穴。他们要求对这些遗产予以分割。法院派员赴苏州调查,该公墓土地并非私有;而红木家具经评估总价为2.25万元。法院认为,考虑到红木家具实物分割会造成价值贬值,遂判令红木家具归属其中一人所有,并由该继承人给付其他四人每人45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墓穴所有权继承,法院以为墓穴所处土地并非私人所有,该墓穴作为土地附着物并没有独立产权登记,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因此不应视为遗产予以折价、补偿或共有。
文汇报通讯员 李鸿光 记者 顾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