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前妻育有一子一女,前妻过世后他与李某再婚,未生育子女。2000年,孙某家族原有的私房落实政策发还,孙某取得房屋产权。2003年,孙某留下遗嘱,过世后其名下房屋由其儿子、孙子和女儿三人继承。2010年孙某去世。孙某子女与继母李某就遗产处分发生争议诉讼。
审理查明,该房屋系私房发还性质,应为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同时遗嘱中孙某对其名下财产的处分属真实意愿。李某作为孙某的老年配偶,虽有固定养老金收入,但无法满足李某今后的生活和医疗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遗产中应为李某留有必要的份额,并从生活便利角度判决三位遗嘱继承人支付适当折价款给李某。
■法官说法
处理再婚老人因一方去世而与继子女发生继承纠纷的案件,有两个法条相当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规定,“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
根据上述法条,老人未留有遗嘱时,争议双方对于遗产是否为再婚夫妻共同财产常存在较大分歧。审理中发现,因老人再婚时财产相对独立,主要财产如房屋等通常为婚前个人财产,一方去世后如适用法定继承,可能对另一方之后的居住及生活保障产生影响,对此可以结合再婚配偶的生活来源、收入状况、尽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等情形对再婚配偶利益予以保护;
老人留有遗嘱时,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的处理通常比较顺利,但同时存在被继承人将自己所有财产赠与子女的情况,导致再婚老年配偶“净身出户”,晚年生活无所保障。法院可对此类没有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作出适当调整,以维护和保障再婚老年配偶的权益。
文汇报记者 顾一琼 通讯员 李鸿光
友情链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上海静安 | 上海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