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建议采用政府主导加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建立多元化全覆盖的征信体系o鼓励有实力的公司进入征信行业;鼓励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弥补个人信用记录缺乏的短板,让中国征信业从较高起点起步,缩短行业发展周期
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的基石,征信信息系统是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世界银行在对成员国进行金融稳定评估时,将征信体系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同等对待。征信业的发展可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经济活动交易成本下降,促进金融风险有效管理。
十多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建成了我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基本覆盖了全国范围内持牌金融机构的放贷业务。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深化,在持牌金融机构之外,一些准金融活动或类金融活动,也形成企业和个人的负债,并对经济金融发展形成重大影响。然而,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核算基础、管理体制、技术能力、队伍素质等众多因素的制约,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业务无论现在还是将来,都难以对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债务人负债信息做到全覆盖。因此,
为了防止信用违约风险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转移,客观上要求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之外,再培育一些社会征信机构,构建与市场需求适配的多元化全覆盖的征信体系。
“信息孤岛”依然是制约因素
我国征信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一是目前的征信体系未能对债务人信息全覆盖。通常,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大多形成的是“一对多”的关系,债务人的负债总水平和偿债能力难以被一个特定的债权人所完全掌握。因此,不同的债权人联合起来,贡献并共享各自所掌握的债务人的负债信息,共同防范债务人信用违约风险,就成为现代征信发展之必然。然而,目前央行主导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却存在个人信用资料不全、覆盖率低等问题。同时,应用场景不断增多,征信由金融向非金融场景应用的拓展,已成世界个人征信业的发展潮流。但从央行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看,报告中主要记录的是信贷信息,众多个人信用信息仍割裂在诸如法院、教育部门、电信运营商、信贷机构等部门或机构手中,“信息孤岛”依然是我国征信业发展的制约因素。
征信服务不能排斥技术创新
二是持牌金融机构之外以新的信息技术提供的征信服务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进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既能对目前征信体系形成有效的补充,也有利于征信行业的技术创新,打造全球有竞争力的征信机构,大大缩短征信行业从起步到成熟完善的时间,助力中国数字普惠金融弯道超车,成为全球领先市场。
目前,一些新兴征信机构,拥有大量交易数据或社交数据,是个人征信数据的重要补充。但整个信用行业没有一整套统一的行业标准和科学评估信用的方法,缺乏核心的评分模型。且目前监管层对于征信信息采集、征信服务范围的限制也在某种程度上排斥了新技术的应用,导致这些机构的外部应用场景受挫,信用报告只能在其各自的闭环系统内发挥作用。
在现有合规机构无法满足征信客观存在需求的同时,一些害群之马却打着“信用服务”“数据服务”“风险管理服务”的幌子,通过非法手段买卖个人信息———“只需一个手机号,就能泄露你全部个人信息”“查询个人信息只需一个车牌号”,催生黑色产业链,侵害公民的隐私权。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活力
一个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征信业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条件:一是其发展是否符合征信的基本规律和发展态势;二是征信能否在不同领域有效地甄别风险,其征信产品是否能激发和满足市场需求;三是消费者信息隐私权等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保护;四是信用意识是否在全社会得到有效普及。结合上述我国征信业主要现状问题,建议: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多元化、全覆盖征信体系。征信的本质是甄别风险,需要什么样的征信服务应由市场决定。从征信的发展规律看,共享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并据此判断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应该贯穿征信的逻辑主线。根据征信的这种内在属性,一个完整的征信体系应该是对债务人信息的全覆盖,而不管该债务人在哪个行业或哪个领域活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人们反思危机的原因时即深刻认识到:不能全面掌握债务人的总体负债水平,是美国征信体系长期存在的一个致命软肋。
建议采用政府主导加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建立多元化全覆盖的征信体系。鼓励有实力的公司进入征信行业;鼓励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弥补个人信用记录缺乏的短板,让中国征信业从较高起点起步,缩短行业发展周期。
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要相结合
———从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出发,实施与市场需求适配的监管机制。政府工作
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本着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制定新兴产业监管规则。征信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在于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应该将监管的重心放在用户隐私权保护、数据安全性和业务实质独立性方面,不宜对征信机构股权比例做过多限制。可以适时借鉴英国“沙盒监管”模式,兼顾平衡技术创新与风险防控关系。
———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严打非法个人信息“黑产”。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部门应联合打击商业数据公司的违法买卖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切断非法商业数据公司的经营空间。
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要相结合,无视市场需求的所谓保护不是解决办法,合法利用才是最佳的保护方式。从目前的征信市场看,多场景的信用信息供不应求。应该推行征信业供给侧改革,鼓励支持运用新技术的征信机构企业进入征信体系,使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相辅相成。要促进信用信息的合理利用和流转,并建立在采信、评信、用信等环节的合理利益分配机制,以助推信用产业链的建立和整个信用市场的繁荣和有序发展,加快信用意识在全社会的有效普及。
文/陈晶莹(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副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