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记者 赵征南 驻苏记者 吴跃龙
女孩被父亲性侵,母亲撒手不管,好心人将其收留却始终觉得名不正言不顺……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案件,该案由区民政局提起申请,要求撤销受害女童父母的监护权,另行指定合适监护人。据了解,这是江苏省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也是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今年元旦起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
对此,记者采访了法律界多位专业人士。他们认为,监护干预新规明确了诉讼主体资格和受案范围,并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国家应一方面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投入,一方面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为孩子早日找到合适的“小家庭”。
新规破解立案难困局
昨天,全程负责参与此案的铜山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张红向记者介绍了10岁女孩晓晴(化名)的遭遇:父亲性侵亲生女儿服刑,爷爷奶奶已不在,母亲又对孩子不闻不问。目前孩子被好心人收留,成长还算顺利,孩子已开口叫好心人“妈妈”。但女孩现在户籍还在原籍,上学遇到一些问题,好心人还一直担心女孩父亲出狱后该怎么办。
去年年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于今年元旦起施行。为了让女孩更好地成长,检察院对照《意见》,启动撤销监护权的工作。
“邻居和村委会都觉得别人的家务事自己不好插手,怕女孩父亲出狱后会报复,好在新规将民政部门纳入诉讼主体,我就找到了当地民政部门。”张红说。
铜山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姬广勇告诉记者,虽然过去《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都规定过“撤销监护权”,但一直存在立案难的困局,原因在于过去诉讼主体资格不清,受案范围不明。“以往规定有权提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是‘相关部门’,现在明确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妇联、关工委等。”他说,“这次新规还对具体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决加以明确。比如对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就可以撤销。”
撤销后延伸问题太复杂
如何判定“女孩母亲不闻不问”呢?张红表示,调查显示,晓晴很小便离开母亲和父亲生活,母亲身有残疾,已组成新的家庭,孩子姥姥家不愿让孩子打扰家里的“宁静”。她告诉记者,有关方面还要听取有表达能力的晓晴的意愿。
作为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律师,安徽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姚炜耀认为,长期以来,国人的传统思维是,父母对孩子的监护是天然的、绝对的,国家无法对其干预。这种观念难以改变的根本原因不在撤销监护权的难度,而在于撤销之后的复杂性。“撤销只是一个法律问题,之后的延伸问题是个综合性难题。”他以曾亲身跟踪的案子举例:有一次,他随公安机关处置一起儿童遗弃案件,孩子的母亲多次将孩子遗弃,但警方困惑“万一母亲被拘,孩子谁来照顾”,每次仅对孩子母亲进行教育了事。
“不能送未成年人去救助站或是福利院照顾吗?”面对记者的疑问,姚炜耀坦言,救助站的救助时间极短,过去也存在不少儿童福利院拒收的例子。“首先,这类孩子不算孤儿,福利院领不到相关经费;其次,孤儿院担心孩子父母日后回来要人。”他说,新规的出现让这些问题迎刃而解,福利院作为兜底部门照顾孩子责无旁贷。
政府应树立“国家监护”意识
姚炜耀表示,如果孩子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孩子将来可能长期在福利院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成长,还可能暂时交由福利院照顾等待收养。“不管哪种情形,福利院的照顾质量都应不断提高。现在的福利院普遍存在工作人员工资低、人手不足的情况,撤销监护权的孩子住进来了,但软硬件都达不到标准,实际上仍不能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这种情况在欠发达地区仍不少见。政府应牢固树立“国家监护”的意识,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大,加大对儿童福利院的投入,加快发展民间儿童保护事业,重视儿童保护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光让孩子有地方住,还要配备专业的营养师和心理咨询师。”姚炜耀说。
“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之后,就是监护人,但并不是说监护之后孩子就永远生活在福利机构,孩子最好还是被社会上的好心人收养,正常人的家庭仍是孩子最好的成长场所。撤销不是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孩子早日拥有正常的生活环境。”江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律师李晓霞认为,孩子被收养时,一定要对收养人的监护能力进行认真评估,避免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不是撤销了就结束了,我们还要想想,孩子的监护权发生转移之后,孩子出了意外该如何处理?法律有没有具体规定?是不是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意外伤害保险?”李晓霞说,新规出台之后,法律执行方面可能还会遇到一些问题,需要继续细化和完善,但总体上说,新规出台得非常及时,意义是积极的,航道已经开通,细节仍要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