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记者 沈湫莎
一项科研技术成果,从实验室走进市场,难免经历产品化和企业化运营这一关,然而作为创新密集地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总是和市场之间隔着一堵无形的墙。近年来科技部、财政部陆续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力求逐步拆除“产”与“学研”之间的高墙。
步骤一:明确科技人员能够得到奖励
1996年科技部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明确规定:科研机构、高校等转化职务成果,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业科技成果提供给其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1999年颁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若干规定》中提到,对科技人员奖励若要超过50%的,要职工大会投票决定。
点评:科研项目拥有的知识产权要想与企业资金进行匹配、入股企业,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无形资产评估,并通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申请,才能转化成“真金白银”。不过,根据财政部和各地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高校、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对外投资等事项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政策,需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由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每个部门审批流程、要求、速度又不统一,一项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权拖个一年半载不是新鲜事。《若干规定》虽然明确了科研人员能够得到奖励,但关于科技成果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始终未形成统一意见。
步骤二:800万元以下项目简化审批
财政部2011年启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简化800万元以下科技成果处置流程。比如中央级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对外投资或转让成果时,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要由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而800万元以上的,须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财政部审批。此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与此同时,北京、武汉等高校创新资源集中的地区也已着手开展高校科技成果处置权管理改革,将科技成果转让处置权完全下放至高校。
点评: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创新活力,但仍没破解思想上的桎梏。中国工程院院士丁文江在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期间,就提出过“226”方案,即科技成果转化收入20%归学校、20%归学院、60%归教师,但在实施不久后即叫停,原因就在于当时许多人认为科研人员靠的是国家经费、用的是国家设备、拿的是国家薪资,出了成果理所当然是国家的。
在这种思想下,科研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虽然给了单位,但在一旦自主分配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紧箍咒”下,单位缺乏对资金分配的动力,科研人员和教师也缺乏做成果转化的内在驱动力。丁文江认为这导致了两种后果:一是一部分科研人员、教师“不玩了”;二是一部分人把交易放到“水下”,这也让产和学研之间的信任度和可持续受到影响。
步骤三:从20%到上不封顶
正在进行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有两点主要变化:一是保留了原有的对科技人员最低20%比例的奖励不变,但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约定具有优先级,“推荐”奖励比例高达65%至70%;第二是“完全放权”,不论作价投资或向外转化,收益都不必审批,完全归事业单位所有,自主使用和处置。
点评:本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将从中关村、张江在内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试点,再推行至全国。其实早在今年1月,北京市政府对外发布《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协同创新若干意见(试行)》,这份称为“京校十条”的文件,被北京高等教育界、科技界认为是中关村示范区最具“含金量”的新政策之一,其中“不少于70%”成为亮点,按照新的政策,高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比例下限由以前的20%提高至70%。同时,允许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一次性计入当年高等学校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今年8月,上海市出台对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参照张江园区股权激励办法,对完成人员的奖励比例可达50%,如确有重大突出贡献的,可超过50%。
步骤四:无形资产评估
1991年出台的《国有资产评估条例》,对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评估做了统一规定,但无形资产评估始终是一大难题,能否简化或取消无形资产评估,留待明年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给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