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给中国的法庭送来了一位新“证人”——微博、微信,它正慢慢地走上“证人席”,步履晃悠,却频率渐高。“请”过这位新“证人”的法官说:“它让我们很困扰,却也越来越无可避免。”
记者近日从沪上多家法院了解到,微博、微信等新电子证据已更多地被法庭采纳,涉及劳动纠纷、名誉权纠纷等等各个种类的案件。
新电子证据成法庭争论新焦点
近日,黄浦区法院发布2013年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审判白皮书,称越来越多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出现了微博、微信等新类型电子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及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
设计师李小姐自2012年底起为某设计公司工作,对方迟迟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社会保险。李小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公司却称,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李小姐一口气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自己与公司管理人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等内容。最终,法庭采信了该证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白领陈小姐丢了自己做了10年的工作,则因为自己的微博。法庭上,陈小姐和公司方的争论焦点是陈小姐到底有没有旷工。公司出示了包括电子邮件、电话记录、微博、博客、电脑文档公证书、护照等证据,其中包括陈小姐在微博上随手发布的旅游照片和博客上的游记,称陈小姐旷工去旅游达27.5天。最终,法院采纳了公司的观点。
互联网改变法庭,源于互联网所改变的生活。无纸化办公、网络交流的普及,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沟通越来越多地运用电子化方式。
电子证据已经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扩展到现在的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例,电子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囊括了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结,以及入职时间、岗位工资、辞职原因、加班与否的认定等方方面面。
电子证据规则亟需统一细化
如何强化电子证据法律效力?诸多法官认为,需要从人员培训、证据规则、鉴定公证等环节多方着手,提升新型证据对事实的证明功能。
黄浦区法院副院长金民珍认为,无论是仲裁人员还是法官,需要加强互联网和计算机方面基础知识的培训,消除电子证据的神秘感,在涉及尖端科技的电子技术时,还可以通过鉴定人出庭作证、引入专家辅助人等方式,弥补案件承办人在计算机专业知识上的欠缺。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硬件设施,统一电子证据存储介质,面对当事人可能提供的各种存储方式的电子证据,如手机、照相机、书面打印件、U盘、光盘、照片、视频等,法院应如何保存和归档,做法尚待统一。
她也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一套统一细化的电子证据规则,包括电子证据的内涵与外延、电子证据调取保存程序、电子证据三性认定标准、电子证据之间或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冲突时的认证规则。
此外,公证、鉴定在电子证据效力认定方面存在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当前不同机构公证、鉴定的规则、范围、方式仍不统一等问题也亟待规范。 本报记者 顾一琼
三大“坎”:取证 质证 认证
在审判实践中,取证、质证、认证难依旧困扰着广大法官。
金民珍介绍说:取证是第一道坎。基于电子证据的属性,其收集固定和提取需要较高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取证需要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和公证机构进行,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在当事人申请法院对电子证据保全时,还涉及到保全的范围、电子证据掌控方的配合度等难题。
她举例,有一次,法院依劳动者请求,对用人单位内部系统有关销售质效的数据内容予以保全。这不仅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还原事实真相,还需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因为其销售数据涉及到全球范围和多名员工,证据保全必须要在全面反映案件事实和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护二者间平衡考虑,难度很大。
质证是第二道坎。具有普通知识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难以对电子证据在传递、保管的各环节是否发生潜在的实质变化作出判断,质证往往力不从心。
认证难是第三关。黄浦法院白皮书显示:当事人对另一方提供的电子证据自认的仅占二成左右,大多情况下,提供电子证据一方必须通过公证、鉴定、证人辅助作证等形式对电子证据补强。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