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的产业化,要一分为二地对待,不能一刀切。
我国曾经出台针对“非遗”的独特保护方式———生产性方式保护,为的是实现“非遗”的活态传承。所谓的“活态”,是指“非遗”技艺不仅仅存在于极少数传承人的身上,而是能够通过生产实践,使技艺得以真正施展,并转化成可流通的物质产品,产生价值。
“非遗”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提出与“非遗”的产业化不无关联。然而,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不是所有的“非遗”项目都适合采取生产性方式保护。
国家鼓励采取生产性方式保护的“非遗”项目仅限于原先即是以生产实践的方式存在的,有着商品经济属性的这一部分“非遗”项目。它们本身具有产业化历史和需要,自古以来就是交换的商品,具有消费对象、消费行为。像这样的“非遗”项目,是可以继续保持其文化形态,往产业化方向发展的。
而对于生产实践属性不强的那些“非遗”项目,我们需要审慎对待它的产业化。皮影即为一例。过去皮影作为皮影戏的道具而存在,现在如果把它单独用于生产实践,变成可以销售的工艺品,而非戏曲演出的一种道具,等于说是将它从皮影戏演出的文化整体中剥离出来,变成了独立的文化现象,我觉得这样的“新生事物”就不能被视为“非遗”保护的对象了。保护皮影戏,是要保护皮影戏演出的这个文化整体,当然它也包括道具的制作、保存。又如庙会、丧葬习俗里或是带有民族禁忌的一些“非遗”项目,它们更重要的是服务于情感、习俗而存在,我们更不应该在短时间内对它横加干预,刺激它的产业化,而是需要尊重它原本的文化属性,让它顺其自然地发展。
有些“非遗”项目的核心要素恰恰在于它的视觉形式。对于这种“非遗”项目,时尚化或许并不合适,它们自古以来的视觉形式哪怕在今天看来不合时宜,却恰恰是需要人们加以保存和传承的。比如苗族刺绣,蝴蝶、花卉、月亮、山川、母亲等都是常见的图案,用色也都有着特殊的寓意,在城市的年轻人看来,这样的形式语言可能略显土气。但苗族刺绣之所以能成为国家级“非遗”,正因其图案、色彩记载的是整个民族的历史,形式语言本身就是“非遗”项目的核心,所以不能对其盲目改变。当然,用苗族刺绣的手法也可能绣出都市景观等其它题材,绣出来的作品却不是作为“非遗”的苗族刺绣。时尚是时尚了,这种对接其实是对“非遗”的伤害,远离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宗旨。
不过,也有不少“非遗”项目的核心要素不是造型、色彩、图案等形式语言,而可能是它的制作技艺。对于这样的“非遗”项目,我们在创新时不妨胆子大一些。比如陶瓷中的龙泉青瓷,作为“非遗”,其核心要素是胚和釉的配制以及烧成技艺,最终呈现出美如青玉的青瓷特质,至于它的造型要素倒不是那么核心。因而我们完全可以用龙泉青瓷传统的烧制技艺,烧制有着时尚化造型的青瓷,它的灵魂没有改变。又如苏绣,已经有着数百年的商品化历史,其艺术形式从来都是与时俱进的,不同时期图案一直发生着变化,今天我们用苏绣尝试绣制新式图样是可行的。
“非遗”产品的时尚化包装不仅应该,而且必要。只有赢得更多民众的心,“非遗”才能更好地实现活态传承。但在涉及具体的“非遗”项目时,我们需要理性地思考它原有的文化属性、形态,尊重它原来的样子,让其合理地衍生,而不是盲目创新、颠覆式改造。
文/邱春林(作者为中国艺术研究院工艺美术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