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今天(12月30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罗培新介绍了最新出台的《上海市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办法》相关情况。
有记者提问,这部《办法》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医疗卫生人员权益保障的省级政府规章。作为一项开拓性的立法,这部规章有什么特色或者说是亮点?
对此,罗培新表示,《办法》主要有这么几个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了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禁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经梳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同时听取一线医疗卫生人员意见,将侵害医疗卫生人员权益的行为归纳为七个方面明确予以禁止。
实施禁止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等从重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们还把法言法语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比如对禁止行为之一“扬言暴力伤害医疗卫生人员或其亲属”中的“扬言”情形进行了罗列,将公开或者以信件、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都列入“扬言”的范畴,从而确保立法“接地气”。
二是引入信用惩戒制度并构建惩戒机制闭环。
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是确立了分类分级的扰乱医疗秩序行为联动惩戒规则,加大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实施禁止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信息依法及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同时,根据行为和相应处罚轻重程度,设定一般、严重两个失信惩戒档次,由相应部门实施相应烈度的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信息同步推送医疗卫生机构,提醒医疗卫生机构提前预防。
当然,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严格遵守了三个原则:其一,恪守职业伦理。接受医疗,是病患的基本权利,甚至是人权的一部分,而救死扶伤,则是医疗卫生人员的天职。其二,比例原则。过罚相当,不触碰病患接受医疗的基本权利,避免病患投医无门。其三,关联原则。信用惩戒措施必须与实施的行为及其后果有密切关联,不能随意扩大信用惩戒应用范围。
三是建立了回避诊疗、安全检查等制度。回避诊疗方面,紧急避险乃法定权利,但医疗卫生人员往往念及职责使命,坚守岗位,导致不能躲避不法侵害。
为此,《办法》规定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时,有权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可以马上离开工作岗位,也可以回避对相关人员的诊疗,由医院另行安排诊疗。
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在受到安全威胁警报后,有权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的诊疗活动,待安全威胁消失后,及时恢复诊疗活动。
安全检查方面,考虑到本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实际情况、实施安检的能力等参差不齐,不宜统一规定必须实施安检。
应当在充分运用科技识别手段发现风险的基础上,将安检作为备选措施,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安检。同时,规定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遇有安检应当主动配合的义务。
此外,《办法》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完善安全防范设施,配备安全保卫力量等,落实安全保卫工作主体责任。
四是将针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授益性规范写实写细。
《办法》在劳动安全防护、报告责任免除、突发事件人员派遣、休息休假、特殊医疗卫生人员的政策鼓励、抚恤优待、关爱服务等方面,都设定了细化落实的举措。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落实主体责任,《办法》进行了针对性的设定,比如,发生传染病流行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服从调遣,但调遣应当综合考虑医疗卫生人员的身体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不得派遣处于孕产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医疗卫生人员参加,体现人性关怀。
五是留出了司法保护制度接口。
不少国家对医疗卫生人员均实施加重保护,比如,美国大部分州都在立法层面对医疗卫生人员实施了特殊保护,袭击医疗卫生人员,将罪加一等,因为侵害的不仅是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自身,还将侵害医疗能力,进而侵害患者权益。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的保护对象比较泛化,惩戒力度偏弱,且更偏重于“事后”处罚,预防功能未能彰显。
因此,《办法》尝试引入了申请停止侵害人格权禁令制度,将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这一新制度及时予以应用。
医疗卫生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出诸如“禁止接近或者进入申请人工作场所”这种禁令,违反禁令的,法院可以科以远重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不仅能够起到加重保护的效果,还能起到预防侵害发生的效果。
同时,我们也明确了相关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义务,他们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落实禁令。
作者:李晨琰
责任编辑:唐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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