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明代士兵所获军饷极少,即便不谈士人、官僚,底层士兵日常饷俸甚至不及许多自耕农及半自耕农的普通庶民家庭,比之艺人戏子的收入尚且不足。相对而言仅仅比贫农、奴仆的收入待遇好上不少。收入低下的情况导致了大量军户士兵脱逃,也使得后期募兵制下招募士兵出现了困难,更导致了明军战斗力的低下,甚至前明军投降清军后,立刻战力暴增,不是因为剃发,而是因为待遇提高了。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一问题呢?
封建时期,各阶层收入异化的问题相当严重,贫富差距显著。由于明代经济进一步发展,生产体系与经济体系中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的趋势加深,赋予了地主与官僚更多剥夺的手段。从不同的阶层来看,底层军人群体的收入在社会各阶层的收入中并不算高。为了更直观地辨明明代基层士兵生活的贫困,我们不妨先把各阶层的收入状况予以分析。
对于官僚阶层而言,明代官俸收入极少,最高“正一品月俸米87石”,底层“从九品月俸5石止”(《明官俸之薄·卷32》),而未入流者月俸不过3石(《重修毘陵志·卷10》)。即便加上柴薪银、马丁银、廪给银等诸多项目也并不甚多,其主要收入还是来源于其祖业所带来的资产性与经营性收入,以及贪污受贿等非法收入。即便是未入官而具有秀才身份的士人,只要有生员,每月一般能得一两廪银。而经师的束脩收入更高,一年大约在30至50两之间。
士人、官僚阶层收入当然较高,那么庶民呢?大抵江南地区每亩田年产在3石至5石之间,自耕农占地少者三五亩,中者五至十亩,多者不及四十亩(《明代福建的农家经济》),每亩大约可活一口人。若改种经济作物,每亩年产甚至可达10~20两。但对于佃户而言,亩租少者0.8石,多者1.3石,收入大抵只有自耕农的一半。但由于织造业的发展,以副业补贴家用已成为常态,南方地区“稍有雨泽,则机杼声,又遍村落,抱布贸米以食矣”(《锡金识小录·卷1》),而其中技艺相对出众的,仅织造一项在刨去成本之后年收入可达28两(《孚革志》)。各类雇工的收入也不错,根据劳动量不同,长工年收入为7.2两至13两,但明代后期由于务农人数减少,工钱还要再“增四之一”(《农蚕》)。
工匠群体的收入异化相对严重,民间匠人一般仅能活一口之家,但著名的工匠收入却极高。服务于官府织造局的工匠每年收入折平价银4.8两,但银作局的工匠每年收入却能达43.2两。对于贱民中的戏子来说,若有堂会,工食银高达0.5两,只要偶有堂会收入尚算不错;但一般宅中的仆人,每月收入折银0.24两,一年不到三两(《陈确集·卷15》)。
军人群体的收入到底有多少?实际上,军官与普通军人的收入差异极大。卫所基层军官百户年收入折成平价银为28.8两(《逸典·两京官俸》),而标营的基层军官马兵百总为28.87两,步兵管队21.6两(《杨嗣昌集》)。普通军人的收入则少了许多,天顺元年(1457)提高士兵待遇后,有家小的卫所年所得12石,即便折为平价银不过12两;而在京卫所无家小者仅有7.2两。而运军收入更低,若无妻子,每月仅能支米4斗5升,每年计得5.4石,折成平价银堪堪5.4两。而羸老残疾的军士每年仅得3.6石,折成平价银3.6两。(《明代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及其构成》)
对于普通士兵而言,其收入仅略高于工匠,较之贱民中的奴仆也并未高太多。比之农副业从业者而言尚且有所不如,更遑论是士人与官僚群体。尽管偶有朝廷下发犒赏银补贴士兵生活,但士兵依然难免限于贫困之中。更何况军官与地方官还以“撙节之例”为名克扣普通士兵的军饷。在部分地区,军兵每上缴粮1石本应折银1.2两,但实际交付时却仅折0.8两;而发粮饷之时,每粮1石,仅给军兵4钱银子而存留4钱。这种双重剥削之下,一些士兵的收入甚至不到规定的一半之数。(《明代社会各阶层的收入及其构成》)
▲戚继光画像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相对复杂,主要来源有二。其一是扩张的常备军规模,其二是来源于其财政制度。唐代以前,常备军数量较少,直到唐代安史之乱爆发以后,唐廷才逐渐建立起一支堪达十万的常备军,直到宋代之时,禁军、厢军两类常备军加总最高也不过百余万。但明洪武年间,天下兵员便已超过百万,永乐年间已超过250万(《明初军额考》),故《明史·兵志三》记载“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并非夸大。
如此庞大的军队数量造成中央财政紧张,仅粮饷一项便所费甚多,而各地均需武器装备、修建军事工程,而这又是一项庞大开支。虽各地设有军屯,但所弥补的军费也并不算太多。如万历年初,九边十三镇军额约70万,但刨去各种实物支出以后,光是直接下划作为军饷的银两便有800多万两,而此时太仓银库收入甚至不到400万两,除去宫廷、行政等项目外能够下拨边军的仅有320万两(赖建诚《边镇粮饷》)。中央政府很难进一步提高士兵的待遇,只能在偶有财政盈余时下拨一部分予以士兵。这也理所当然地导致了我们上面所说的问题:在明代各社会阶层中,底层士兵的收入仅较贱民稍高。
太仓收入不足,与明代整体的制度有关。一方面,扩张的疆域将导致行政管理上的困难,由于中央政府很难对地方官员实行有效监督,故而在财政制度的安排上,给予地方更多的自由处置权,让地方政府得以“存留”部分税收,以此激励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弘治十五年时,中央与地方财税收入的账面比例约为7:3(《明代财政制度中的起运与存留》),但地方上通过各式手段截留的税收实际上并不算少,并且地方存留比例在明代后期有一定的提高,中、地之间财税分配大致上达到5:5。
▲明孝宗朱祐樘画像
既然地方财税收入增加,那么就需要承担更多的事务性责任。从新出土的文献来看,府级(统县级)行政机构军事治安支出大约占其存留银的80%,而县一级存留银则更多花在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典仪及慈善支出等公共品之上(约65%)(《明代晚期地方财政探微》)。府级机构尽管将其大多数财政收入都投入到军事支出之中,但依然难以在账面上填平军饷的巨大窟窿,因此此前所述“撙节之例”的实行至少部分基于这一情况。
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固然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这一局面的产生,但地方官员与军官贪腐问题也同样不容忽视,在这种情况下竟还有军官谎报军额贪污粮饷的情况发生。在种种因素加总之下,明代基层士兵的生活可谓苦不堪言。故而明代之时军户逃亡甚重,实是因为生活境况之由吧。
编辑:朱佳伟
责任编辑:李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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