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毫末技艺,却是顶上功夫”。理发是我们每一个人都离不开的行当,随着疫情防控的逐步见效,一些符合标准的理发店和“TONY老师”陆续开始复工。因疫情影响,民众更加留意理发店的卫生状况,理发师们也在服务过程中自觉自愿地戴上了口罩。
其实早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关于理发师是否应佩戴口罩,曾一度也是个社会热点话题。包括上海、北平(北京)、杭州、广州等在内的全国多个城市,出于理发行业防治传染病的需求,推出了“理发师需佩戴口罩”“理发器具应消毒”等一系列卫生管理举措。但在当年的时代背景下,要让“TONY老师”们在理发过程中主动地戴上口罩,谈何容易......
从“剃头房”到“理发店”
1860年代,上海的剃头匠
“理发”一词原先意为“梳理头发”,而修剪头发则被称为“剃头”。由于儒家讲究“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所以汉族一般不会剪断自己的头发。
随着清朝推行“剃发易服”的政策,出现了“剃头”这一行当,进而形成了剃头担、剃头店、剃头房等从业模式。北京的剃头业还有着自己的行会,其会馆称“挑行会馆”,制定行规,连络着北京城近一千多家剃头房。
《北京剃头房与理发店之今昔》《每周评论》1919年第5期
晚清时期,几个法国人在上海南京路上开设了一家名为“Parisian Saloon”(巴黎沙龙)的理发店,被人们称为“法国剃头店”,这也是上海乃至全中国较早的西式理发店。不过,西式理发店在中国各地大量涌现,则是“辛亥革命”引发国人剪辫风潮并养成理发习惯之后才有的事情。城市里的剃头房日渐式微,虽然仍有少部分剃头师傅靠此谋生,但西式理发店还是逐渐增多并成为有一定规模的服务行业。
“真正卫生改良理发馆”
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公共卫生意识的不断增强,关于理发店的卫生状况一度成为一个社会话题:一是理发师的个人卫生,主要在于理发师和来来往往的顾客有着近距离的密切接触;二是理发器具的清洁卫生,主要在于锋利的理发器具直接接触发肤,因而容易传染各种皮肤病、呼吸系统疾病等等。
20世纪上半叶,高档理发店内景
1919年,刘雨三曾撰《理发馆的卫生》一文,提出以加强理发器具消毒的办法来解决理发的卫生问题,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十条:
加强理发器具消毒
一、剃刀在使用前最好用酒精烧一下,或者将之浸入酒精再用棉球擦拭,保证消毒的同时以防损害质地;
二、剪刀应和剃刀采取同样的消毒方法;
三、剪发器用过后应煮沸再用;
四、肥皂刷用过应放置在升汞水内;
五、肥皂壶使用过后应用洁布擦净;
六、白粉刷最好用棉花球替代,用过之后再烧掉丢弃;
七、手巾应用一次洗一次,如客人能自备则更好;
八、白披布用过就应洗涤净;
九、梳篦用过之后应煮沸再用;
十、理发刷用过后应放于福尔麻林气箱内一小时,或浸入升汞水内,最好多备几把。
此外,他还着重强调理发师的个人卫生,特别是理发师应注意口腔清洁,还需戴上一个口罩,以防吸入细微毛发和其他的传染细菌,外衣也应常常洗涤,指甲必须先用肥皂洗干净,再用酒精或升汞水消毒。在刘雨三看来,只有做到以上卫生措施,才算“真正卫生改良理发馆”。
可以说,刘雨三在国内较早地提出理发师应佩戴口罩以防出现卫生问题的观点,而当时距伍连德于1910年东北鼠疫期间设计发明“伍氏口罩”也还不到十年时间。此后,理发行业的卫生问题逐步受到医学界的关注,如颜守民、吴硕佐等西医分别在1923年、1924年的《医事月刊》上发文讲论理发卫生的重要性。
吴硕佐:《我的卫生理发谈》 《医事月刊》1924年第4期
吴硕佐在文章中提出了四个理发卫生的原则:
(一)理发师在工作时应禁止说话;
(二)理发师的手指应消毒;
(三)器具应消毒;
(四)理发人颈部和面部也应消毒。
此外,他还认为应当取消理发店的“掏耳”服务,因其容易引起耳科疾病。吴硕佐在第一个原则上,还特别强调理发匠不仅不应谈话,并且还要戴上口罩,“那就可完全保险了”。
医界的呼吁也的确改善了部分新式理发店的卫生状况。1928年在上海法租界开设的天香女子理发社,不仅因其聘用女子理发师为男女顾客理发走在时髦前沿,也特别注重借助卫生清洁的宣传,来吸引顾客。
女理发师在为顾客服务
上海率先颁布理发店卫生规定
1929年时各地相继在政府公报和民众刊物上刊出《理发馆卫生十二要》的口诀,具体要求如下:器具消毒、手巾消毒、围布洁净、面盆洁净、禁止打眼、禁止挖耳、禁止刮鼻、发匠清洁、光线充足、洒扫清洁、室温适宜、装置清洁。可以说,这个口诀是对刘雨三等人早年呼吁的实践。
针对理发店存在的卫生问题,上海特别市政府则于1930年1月率先制定出《卫生局管理理发店规则》,并报卫生部备案。这个地方卫生单行章开了彼时专门治理理发行业卫生状况的政策先河。此规则共分11条:
第一条规定理发店必须遵照工商业登记规则,在社会局登记,再转送卫生局审查合格后,方可以给予营业执照;
第二条则强调理发店须遵照卫生局的指导,随时改良;
第三、四、五条要求理发店使用的各项器具必须随时擦净并用酒精消毒,围布、颈巾、手巾、面盆等必须保持洁净;
第六条则指出理发店内墙壁、地板也应保持清洁,还须多备痰盂,不得随地涕吐;
第七、八条要求理发师工作时必须穿戴白色衣帽,也不得替人放血挑痧以及打眼刮鼻等;
第九条则强调理发店必须保证光线充足,空气流通,夏季还应装设纱窗;
第十条则规定,违反这一规则的理发店或理发师将会被处以一元至五元的罚金,屡犯不改者则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说明该规则自1930年1月15日上海特别市政府核准后立即执行。
《上海特别市卫生局管理理发店规则》《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1930年第43期
此规则从卫生行政管理的角度具体化了上文提到的《理发馆卫生十二要》,尤其第十条规定更是颇为“硬核”,违反这一规则的理发店或理发师将会被处以一元至五元的罚金,屡犯不改者则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在上海推出该规则后,汕头也于1931年推出类似规章,北平、杭州、广州等城市也加强了对理发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1934年上海市又发布了《修正上海市管理理发店规则》,主要的修正在于:一是在第七条上增加了理发师在给顾客修面时必须戴“嘴罩”(也即口罩)的要求;二是将罚款额度调整为“一元以上十元以下”。
《修正上海市管理理发店规则》《上海市政府公报》1934年第143期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一规则的实际执行并不顺利,许多理发店并不遵照施行。1935年1月间上海市卫生局又不得不函告公安局发出训令,特别指出理发店大多在器具消毒和戴口罩两点上执行不力。
因口罩而引发理发师大罢工
1934年,全国推行“新生活运动”。在这一背景下,南京、无锡、苏州等地都进一步明确要求理发师在工作时一律戴上口罩,以防传染病的传播。南京卫生事务所还特地从上海订购了一千余枚口罩,分送每家理发店一枚,其余口罩由各店自备,且对从业人员进行体检。但是,这一举措在实际推行中并不顺利。
1940年上海“南京理发公司”内景 《新兴粤曲集》1940年第1期
1936年2月苏州地方当局重申前一年的禁令,并要求2月1日起所有理发店从业者必须佩戴口罩,但是效果依然不佳。
时人评论说,戴上口罩对理发师本身并没有什么损害,反而显得高尚和美观,不能因为不愿意戴就将之与狗所戴的嘴罩相类比;且针对苏州地方理发业执行不力的情况,该评论人讽刺道,“言者诤诤,听者藐藐,现在二月将过,苏州的理发匠,嘴上依旧空悠悠,教你罚不胜罚,……”
灵修:《苏州理发匠的口罩》《金刚钻》1936年2月28日第2版
到了1936年,上海卫生局加强了取缔工作,虽然一些理发店购置了口罩,但大多束之高阁,备而不用,大多是一些规模大的理发店的理发师才注意佩戴。“意美法良”的政策出台后,如何推进有效治理,成为彼时上海卫生局和社会各界讨论的议题。1937年8月1日,还未受到日军侵扰的广州,也施行了理发师佩戴口罩的措施。而在江西九江地方,推行佩戴口罩的举措引起了理发业组织的罢工,主要的理由是:时值夏季,理发师们戴上口罩多有不便。
当年有不少街边剃头摊,卫生管理难度很大
彼时,各地推行理发师工作时戴口罩的要求,亦是从公共卫生防治传染病的角度出发的,且对理发师和顾客都有益处,并不存在对此行业从业者的特意苛求。不过,面对此项举措难以实施的境况,时评既有对理发师不戴口罩的批评,也有论者认为不必专门对理发师做出如此严厉的要求。“抗战”结束后,各地为了避免白喉、肺炎、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还是重申了关于理发师佩戴口罩的政策要求。
据上海市档案馆所藏档案,因《新闻报》指出理发师戴口罩执行不力,1946年2月上海市卫生局与警察局又就此问题有公函往来。可见,公众舆论对理发店卫生状况特别是戴口罩问题的关注,也反过来促使行政机关加强了相关管理。
1946年,上海市卫生局 就理发师戴口罩执行不力的问题, 致函上海市警察局(上海市档案馆藏)
回过头来看这一段有关“理发店卫生问题”的往事,不外乎是走了“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骨感”的老路。近代医界人士对理发店清洁和公共卫生之间的关系多有讨论,在此基础上,地方卫生管理部门出于防治传染病的需求,针对理发业的特殊性,加强了对该行业卫生清洁状况的监督,特别是要求理发师从业时佩戴口罩。而在上海率先出台相关管理规则后,其他地区也相继推行,对提升公共卫生有很大的助力,但却并没有完全改善整个理发业的卫生状况。特别是在理发店由于资金和设备的差别分为不同等次的情况下,一些条件差些的理发店的卫生就很成问题。
而实际上,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也出台了类似的管理规则,要求理发店及浴室等公共场所注重卫生问题。在当下全民防治新冠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梳理这一段与理发店卫生问题相关的往事,或许也能给予我们一些持续加强防疫意识的启示。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当下 理发师和顾客都戴上了口罩
编辑:张子杰
责任编辑:李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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