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踢踢
中世纪传道士在编写布道文稿时,会引用一个法国故事:一个青年女子试图让法庭相信,有个男人用暴力夺走了她的贞洁。法庭要求强奸犯立即支付她一大笔钱。
当青年女子离开法庭后,法官指示男人在路上截住女子,将钱拿回来。可女子顽强反抗,男人空手而归。法官再度传唤女子,命令她归还那笔钱。理由是,如果她像这样顽强地保护自己的贞洁,那么强奸绝无可能发生。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近出版的《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非但将这一案例收录在内,更是放在了腰封的显眼位置。某种程度上,比其间蕴藏的逻辑悖论更可怖的,是对女性的物化和对男权的纵容。凡此种种,恰是人类文明长期以来的常态。性与性审判的历史,构成了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断面。
《性审判史》算不上学术专著,但引文和注释却达到20多页。讲述的发端,是4000年前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
基于当时混居、通奸的社会状况,苏美尔人的乌尔纳姆王朝确立了一部法典。第7条规定,已婚女子若勾引别的男子,就要被处以死刑。由于取证的困难,面对存在通奸嫌疑的妻子,类似“河流考验”的裁决方式盛行一时:将女人扔进河里,如果顺利上浮,证明无罪。如果沉入河底,则罪证论定。
而在更普遍的观念里,女性的价值是通过男性的财产、生育“工具”彰显的。同样的通奸行为,男性可以免于惩罚,女性则面临处死之虞。
直到公元6世纪,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将劫持或强奸女性定为重罪。这是漫长的人类历史中,第一次将强奸定义为针对女人,而非财产的犯罪。
促成这种转变的,除了道德观念的迁徙,也有知识的进益。由于对性的机制缺乏体认,关于性的种种禁忌与约束,贯穿在文明的进程中。有时候,对性的无知几乎令人咋舌。
在15世纪的威尼斯,一个下等社会的女孩想用经血、公鸡心脏、红酒和面粉的混合物,令一个贵族青年“疯狂”地爱上自己。最终,她被判处死刑。直到1878年,《英国医学杂志》还刊登大量信件,讨论经期女人摸过的火腿是否会变质。
另一方面,随着古登堡印刷术的普及,精英阶层对知识的垄断逐渐被打破,印刷品中涉及的性文字、图片,又成为性法令关切的对象。
彼此的消长之间,性观念不断迭代、升级。2009年9月,知名导演罗曼·波兰斯基在苏黎世机场被捕,理由是1978年涉嫌与一名13岁的女孩“非法性交”。
事实上,唯有在近代,13岁才触及了法律。19世纪的加利福尼亚州对性行为的法定同意年龄是10岁,直到1889年才提升到14岁。即便提升之后,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大多数加州白人均只判处缓刑;而黑人男性,则几乎难逃监禁。
这可以说是《性审判史》揭示观点的缩影:性法令中的不平等,时常与其他不平等捆绑在一起。而性观念的发展,本质上与文明的进程共振。
何谓文明?是康德口中人类摆脱自我招致的不成熟,是对福柯笔下权力的再认识。而性的历史,就是摆脱非理性、不自由、不平等的斗争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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