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澎湃资料
9月23日,《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操作细则》(简称《房租细则》)和《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操作细则》(简称《物业费细则》)出台。
澎湃新闻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申请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或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且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
上述两个操作细则将于10月1日起,与《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及《上海市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实施办法》同步施行。
支付房租条件:房屋月租超家庭月工资收入20%
按照《房租细则》规定,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必须是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或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等其他住房用于自住,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20%。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时,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必须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且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提取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房租细则》还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以季度为单位,申请人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即两次提取申请的间隔时间应为三个月,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且不超过房屋租赁行为终止后半年内。
支付物业费条件:月工资收入不超过6000元
按照《物业费细则》规定,职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必须是购买并自住本市由政府认定的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或居住本市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人月工资收入低于6000元的(含6000元,按当年度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
申请人可委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转移支付,申请人如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可凭由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时,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必须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申请人及共同提取人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或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行为;职工作为申请人或共同提取人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自住住房的物业服务费。
申请人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业务的,应先至居住小区物业公司进行初步咨询,并取得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联系单,然后应携相关申请材料亲自到场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委托提取申请。
上海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管理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委托书。
对于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申请补提的,职工可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申请人凭审核单、提取审核材料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办理提取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委托提取的,申请人可每年一次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或按季扣划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凭物业公司出具的税控发票办理住房公积金补提手续的,申请人可每季度一次或按季的倍数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即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至少为三个月,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服务费,应在税控发票上注明的已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时间段内提出,且不超过该时间段终止后半年内。
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