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烈日下玻璃被“晒爆”屡有发生,一旦碎玻璃坠落砸坏楼下车辆,业主是否有权以高温天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不赔偿车主的损失?日前,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因“玻璃雨”砸坏小区车辆引发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最终认定业主不能免责,应就事故给车主造成的必要、合理损失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
去年8月6日中午,魏先生驾车来到朋友居住的小区,在缴纳完停车费后,物业人员指挥其将车停在一栋居民楼下。下午4点,当魏先 生准备开车离开时,发现自己车子引擎盖上布满了大大小小的玻璃渣,漆面斑驳不堪,前挡风玻璃也已出现裂纹……很明显,是“从天而降”的玻璃惹的祸。抬头望 去,他发现车辆上方四楼一户阳台的玻璃残缺不全,赶紧叫来物业人员,并报了警。物业根据推测,与业主秦女士取得联系。很快,秦女士和民警都赶到了现场,经 过一番勘察,发现事故是由于高温暴热天气导致阳台玻璃自爆引起。经保险公司估损,魏先生车辆维修费为7300元,最终实际支出也为7300元。
因有关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魏先生一纸诉状将秦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7300元、交通费76元、房地产资料查询费5元。一审判决支持了魏先生的诉讼请求,秦女士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高温天玻璃自爆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事发后秦女 士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当天天气温度过高,且多天温度连续超过40℃。”新闻媒体也有高温晒爆玻璃的相关报道。据此,秦女士对事发当日为高温天 气以及高温天气可能导致阳台玻璃爆裂,是能够合理预见的,并可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在玻璃上加贴防爆膜、适当开窗通风等予以避免。法院因此认定高温天玻 璃爆裂不构成法律所规定的不可抗力事由,秦女士不可免责。
文汇报记者 刘栋 通讯员 朱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