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业公司存放在仓库里的钢材被盗,保险公司理赔后以保安人员监守自盗属于“职务行为”为由,向保安公司提出索赔。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法庭认为,实施盗窃的两名保安人员确实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就此认为该盗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没有依据,遂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求。
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某工业公司存放在仓库里的两块钢板和4卷钢卷被盗。经公安机关侦查,实施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中,有两人是工业公司聘请的两名保安人员。保险公司了解出险情况后,按照与工业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向工业公司赔付了28万余元。之后,保险公司将保安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保安公司承担其理赔损失28万余元。
经审理,法庭认为,相关刑事案件的判决书表明,涉案盗窃行为系包括保安公司两名员工在内的5名被告人所为,法院已判令5名被告人向工业公司退赔相应损失,因此,这5名被告人是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侵权人,保险公司依法可以向他们主张权利。法庭认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保安公司两名员工虽然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就此主张两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则没有相应依据。保险公司的诉求缺乏充分依据,法庭难以支持。
文汇报通讯员 章伟聪 记者 顾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