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下称职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下称城乡居保)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哪些人员可以按《暂行办法》办理衔接手续?
答:在国家《暂行办法》实施后(即:自2014年7月1日起)申领养老金的人员,凡参加过职保和城乡居保的,无论是农业还是非农户籍,是在本地还是跨省市参保,其在两种制度间的参保权益均可在申领养老待遇时衔接。
记者:参保人员何时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答:参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待达到城乡居保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记者:制度衔接时,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答:参保人员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根据国家规定,2014年7月1日以后,城乡居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职保个人账户,城乡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也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职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保的缴费年限。
记者:参保人员应在何地申请办理衔接手续?答: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保转入职保的,在职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职保转入城乡居保的,在城乡居保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记者:《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职保制度衔接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如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暂未转移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上述参保人员,其暂未处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参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合并计算。
记者:参加职保和小城镇社会保险(下称镇保)的人员,其在两种制度项下的参保权益应如何衔接?其养老金申领条件如何认定?
答:职保与镇保之间的制度衔接继续执行本市原有的折算办法。参加职保和镇保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后,如果职保缴费年限加上按规定可折算的年限满15年的,可将本人参加镇保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后,转入职保,按照职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如不满15年但符合镇保按月申领养老金条件的,可将本人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镇保,按照镇保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文汇报记者 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