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是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为各种社会主体提供各类中介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却在利益的驱动下衍生成“腐败中介”,成为官员腐败的“灰色通道”。记者昨天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份调研报告中获悉,据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至2011年,上海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及中介组织的贪污贿赂案件就达86件,涉及96人,所有案件经提起公诉后,法院均作了有罪判决。
国有企业和行政执法部门发案集中
在检察机关查办的一起案件中,某房地产咨询公司法人代表吕某,为使其承接的某地产工程项目能够通过规划部门的竣工验收审核,利用其原先在规划部门及测绘部门工作时了解的内部工作流程和掌握的人脉关系,先后向市规划局有关工作人员行贿,并篡改该项目竣工测绘报告,使该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审核。
“在行政管理和审批职能部门发生的案件中,社会中介组织屡屡扮演‘贿赂掮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在个别领域和部门,贿赂中介甚至出现了职业化趋势。”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有的中介机构本身是从行政机关分离或者由事业单位转化而来,有的中介组织人员曾经有国家机关工作经历,或长期从事相关业务,利用其熟悉行政管理和审批的信息优势,通过贿赂打通审批环节,进行违规操作。
市检察院分析后发现,中介机构贪污贿赂案件主要集中在招商引资、资产管理、医药卫生、劳动保障、金融信贷、行政执法、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拆迁安置、房地产、科技项目资金补贴等领域。对案件数量进行统计后,行政执法部门发案数占总量近三成,尤其是:工程建设管理、土地规划、住房管理、海关、科技工作等部门成为中介组织贿赂犯罪的重灾区。
中介行贿手段隐蔽且处理偏轻
由于部分中介机构犯罪主体具有专业性、技术性职业背景,且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既熟知相关领域的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又洞悉中介服务活动中的弊端和漏洞。在行贿时大多依赖智力、技术知识实施,犯罪手段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
在另一起案件中,某财经咨询公司为得到“咨询服务”业务,并能在初审、转包过程中对其承接业务进行宽松监管、审核,快速获得核准和批复,该公司负责人与市政府某部门处长孙某等人事先密谋,利用他人名义采用虚假投资入股,并以股份分红的形式向其行贿共计106万元。
除了犯罪手段具有较强隐蔽性外,不少中介组织为保证业务稳定,行贿行为所涉及的权钱交易往往同时还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在检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某中介组织负责人为获取长期业务,竟向某国企负责人行贿达6年之久。“遗憾的是,这类案件在处理时大多偏轻。”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08年到2011年间仅有57件涉及中介组织的案件被提起公诉,占查办案件总数的66.3%;从法院判决情况来看,对涉案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处罚主要集中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
强化监督机制打破腐败利益链
在对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后,市检察院发现,部分中介机构本身就是由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改制而来,它们与政府部门关系密切,有的还兼有行政管理和中介服务双重职能,可以说既是市场和社会服务的管理者同时又是参与者,从而容易成为腐败的重要推手。“比如某些科技投资管理公司原为科技主管部门下属三产企业,通过该部门相关人员获取科技企业信息,为有申报科技扶持资金需求的企业辅导、策划、包装后再由相关人员审核。申请成功后,中介公司再按照获得资金一定比例以盖章费、中介费、挂名工资等名义贿赂国家工作人员。”
不仅如此,还有部分中介机构依靠其信息垄断、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参与违规违法活动。更有甚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发现了一些制度和机制漏洞,专门设立中介组织,名义上提供市场服务,实质上为权钱交易进行“穿针引线”实施贿赂犯罪。
鉴于我国在中介领域起步较晚,尚未形成规范、完善的机制和制度,市检察院在调研报告中呼吁,应尽快出台和健全规范中介活动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改变目前对中介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仅有事后监督的弊端,杜绝中介市场潜规则交易横行的现状。同时,政府机关在转变职能时,要彻底切断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的利益关系,下定决心停办一切以行政权力为背景的、作为政府机构预算外收入来源的不规范的中介机构,打破腐败利益的交易链。
文汇报记者 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