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祝越)70%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是否合理?《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一审之后,针对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对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的指导标准是否合理等问题,条例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二审中这些热点问题再次引发广泛讨论。
为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上海市委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两年来,这一规定已经成为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标志性政策。
条例草案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指导标准作出规定,即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对此,有委员提出,净收益70%的比例过高,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较为合适。
“科技成果很多是合成技术、复合技术,并不是单一技术形成的成果,如果这个成果是合成或者复合技术,就很难提取净收益。”二审中,戴柳委员介绍了在广东省开展立法调研时了解的情况,“广东是事先约定,可以通过营业利润或者净收益提成或者其他的方法有效奖励研发人员。”他建议,事先约定明确科研人员的收益分配方式。
陈克宏委员说,目前有两种提法,一种是净收益的70%,一种是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作为奖励,“请有关部门进行测算,这两个提法当中哪一个更加容易操作,更加接近实际情况”。
对应当如何界定“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70%的比例是否合理等问题,法制委员会在审议报告中指出,实践中,已有部分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据此实施了奖励。为保持相关政策的稳定性,实现市委决策与地方立法的有效衔接,在条例中作出相应规定是必要的。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既保障了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标准的自主权,同时又体现了本市建设科创中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导向,在总体上符合市委相关文件精神,与上位法不相抵触。为此,建议保留该款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款第三项对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的奖励指导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即可以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的做法,在准确体现科技成果转化真实价值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对应当如何界定“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产生的净收益”,70%的比例是否合理可行等关键问题,还需要作更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此,建议对此暂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