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司法公开。依法治国,就是要追求“三公”,“公平、公正”是目标,“公开”是保障。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上海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之一,于去年7月正式启动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对上海等地的司法改革实践,应当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在全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当前,要把司法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的典范来抓,主要突出两个基本点:
一是在法律的框架体系内凸显司法改革。一定要做到重大的司法改革于法有据,有法必依。上海自贸区在法律框架内推进,其中第一步是三部立法的暂停实施。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在上海自贸区内暂停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三部法律,为期三年。2014年12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上述三部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第二步是及时制定条例,固化改革成果。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9章57条,充分体现自主改革、法无禁止皆可为、负面清单管理、企业注册便利化、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公平四保护、进一步增强透明度等十大亮点。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因而建议可以上海自贸区实践为借鉴,做好与司法改革相关的法律配套,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法律法规的废、改、留、立工作,为改革的推进搭建法律框架,形成法律、法规、规章等协调配合的法律体系,引领、推动、保障司法改革迈向“深水区”。
二是司法改革要在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加强。全国各地的司法改革尽管有地方差异,但绝不能“五花八门”。上海自贸区第三步做到的就是为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奠定基础,2015年4月20日,国务院印发自贸区负面清单,四大自贸区将分工协作并统一适用同一份负面清单。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推进,更多的试点城市不断加入,这已不再仅仅是司法领域内部的改革,而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之一,已经上升到了国家的最高层面,因此,需要在中央层面加强顶层设计,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明确改革路径、把握方向、凝聚共识,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完善地方改革及配套细则,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创新相结合。
依法治国就是要追求“三公”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就是司法公开。依法治国,就是要追求“三公”,“公平、公正”是目标,“公开”是保障。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此,有两条建议。
一、围绕审判公开,切实完善和落实下列制度:——以公开维护公正。一是全面落实旁听制度。应确定自由旁听是惯例,不公开审理是例外,特别要充分保障记者的旁听权利。二是全面推进审判记录全程数字化。提高审判过程传播、留存的数字化、信息化程度。判决书要公开,庭审笔录、代理词或辩护词、庭审录像、相关证据等,也应公开可查询。三是建立干预审判行为公开和追责制度。四是保障民众的知情权。
——大要案应成为审判公开的典范。实践证明,越是社会关注的大要案,越要提升案件公开程度,这样才能有力地回应公众质疑。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大要案应当成为审判公开的典范,依法及时公开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切实树立司法公信。聂树斌案再次警示审判公开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聂树斌案,一个重要意义就是藉由该案的公开、公正、公平审理,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这不仅在我国司法史上,而且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也具有深远意义。二、围绕法官队伍建设,切实完善和落实下列制度:
——建立健全法官遴选制度。一是法官考核去行政化。法官考核应由考评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组织实施,该办公室根据既有材料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并提交考评委员会,由其决定考核结果。二是法官选任和退出程序公开。原有司法队伍中谁留一线,谁转二线甚至辅助岗位,操作标准和程序都应公开,以保证用人的公平公正。三是候选法官名单要社会公示,接受社会评价和认定。
——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当前,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需要不断提升法官的理论和业务素质,特别是庭审驾驭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此外,考虑到全国各地区法院之间在审判工作量、法官的数量和构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建议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稳步提高法官职业修养。
——完善错案追究制。法官应当对所承办的案件终身负责,但责任的边界在哪里?判断权源于对事实和法律的综合判断,但判断权与自由裁量权同时存在,因运用自由裁量权导致的差异是否是错案?建议这些应当予以明确。
文/周汉民(作者为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市社会主义学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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