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核心观点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应当予以问责。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地做尊重和支持独立审判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楷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重法律
近日,甘肃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委政法委、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从10个方面作出规定、提出要求。据悉,该规定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全国出台的首个省级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规定。
该规定指出,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尊重法律、维护司法权威,不得为了地方、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通过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其他明示、暗示方式,干预司法案件办理。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应当引导其向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直接转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反映司法人员纪律作风、执法办案等问题的控告、检举,可转有权处理机关处理,一律不得对具体案件的定性或者实体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不得代替司法机关拍板定案。规定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司法机关报告的此类问题,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意味着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将予以问责,并且是要动真格的予以“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
笔者认为,甘肃率先出台的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规定,具有示范意义,值得各地借鉴和推广。同时,建议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等政法机关也尽快出台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规定。
拒绝一切干涉和说情之风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应当予以问责。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地做尊重和支持独立审判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楷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本身就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保障司法权力依据法定程序在不受外界不当干预的阳光环境下顺畅运行,对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独立审判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之一。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遗憾的是,独立审判的理想与现实存在明显的差距。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一大弊端就是地方法院缺乏独立性,法官判案极易受到不当干预。
不当干预司法之风,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老百姓对形形色色的说情、走后门等不当干预司法之风深恶痛绝、怨声载道。实际上,在基层,案件受到法院内部领导的插手和当地党政领导的干预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严重干扰了基层司法人员独立办案。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个案和插手具体案件的领导干部,无论级别多高的、即便是办案司法机关的内部领导,都应当一视同仁记录备案,予以公开曝光、公开通报,予以坚决问责,否则就无从维护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严肃性。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尚未真正触及体制之弊、建构完备的独立审判体制尚有难度尚需时间的背景下,更有必要采取记录、曝光、通报和问责的举措,对干预司法现象形成必要的舆论压力和威慑力。宪法有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规定,就是拒绝一切干涉和说情之风的最好挡箭牌。
要避免选择性的问责
可以预言,一旦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落实到位,对说情和干预司法现象动真格,像中纪委通报违纪干部一样在司法系统公开曝光和通报一批违法干预司法审判活动的领导干部名单,那么干涉司法的歪风邪气必然会明显收敛,司法环境必然得到有效的治理。
需要指出的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坚持一视同仁,避免选择性的问责。只要是领导干部存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问题,一经查实就应当坚决问责,决不姑息迁就、避重就轻、讨价还价。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做的工作很多,不妨就先动真格地从老百姓痛心疾首的领导干部不当干预司法问题入手,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位,倒逼司法公正,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公平正义,而不是让老百姓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的肆无忌惮。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责制不能仅仅落实到文件上,更要动真格落实到个案的查办中。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