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天起,通过社交网络或自媒体等平台转载网络信息,若对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侵害被起诉,人民法院将依据其转载行为的过错及程度认定所需承担的民事责任。昨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近几年,微博、微信等迅猛发展的社交网络以及由此产生的自媒体,在传播范围、影响力等各个方面均有超出传统媒体之势。“目前,各级法院受理的自媒体侵权的案件数量并不突出,但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及沟通交流方式变化,这类案件将来可能会比较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姚辉表示,司法解释关于转载信息规定的主旨,就是对转载者责任过程中过错认定的问题,将来可能会比较多的对自媒体产生约束力。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姚辉表示,“比如你是‘大V’,你对转载网络信息的注意义务就要比一般人高。而一个普通老百姓的过错程度可能就比较低或者没有过错。”
针对网络上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躲在暗处,发一个帖子神不知鬼不觉,被侵权人想起诉的时候往往难以确定被告的情况,司法解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同时,明确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方便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在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上,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还规定了可以除外的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等。
文汇报记者 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