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0月1日起,自贸区内行政复议体制将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同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根据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有关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规则》已于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政一:目前,现行行政复议实行的是以“条块结合”为主的管辖体制,申请人对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复议。这种制度安排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复议资源过于分散、案件审理标准不够统一等问题。《办法》明确在自贸试验区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就是将原来由条线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的复议权,集中到市政府和浦东新区政府层面。具体说来,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市政府委办局(含下属机构、管理的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的案件,主要由市政府负责;以浦东新区政府相关部门(含下属机构、管理的法定授权组织)、实行市级垂直领导的浦东新区相关机构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则由浦东新区政府负责。
新政二:即将实施的《规则》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书面建议权”升级为“法律审查申请权”,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市政府进行法律审查。《规则》明确,主要审查文件是否超越国家及本市有关授权决定调整实施的内容、是否与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等事项;在程序内容方面,则审查文件是否在起草时主动公开征求意见、预留实施准备期等事项。市政府对文件进行审查,不受申请人申请范围的限制。
本报讯 (记者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