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美
核心观点
下一阶段反垄断调查工作重点将转移至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将是调查重点。如果说前一阶段的反垄断重在市场主体行为,那么下一阶段将进一步延伸到准入端,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规范市场管理者行为两方面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分销商起诉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滥用垄断地位拒绝交易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该民营企业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进行销售。这个案件的亮点其实不在“地沟油”,而是在中国的反垄断诉讼历史上少有的“以小胜大”的民事案件。一家民营企业依靠反垄断法在一审中“扳倒”了具有法定专营权的超大国企,可能争取到更公平的竞争条件,它因此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特许垄断的反垄断难度更大
出于国计民生的考虑,国家需要对一些商品进行专营。专营的商品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指定某个或者某几个市场主体进行经营,这些获得授权的市场主体在指定的市场区域内属于垄断。但是这个垄断本身并不违法,而是一种依法的垄断。
这些对商品的专营垄断与公用事业的法定垄断之间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因为公用事业的垄断在许多情况下因为基础网络的成本较高,所以它具有自然垄断的经济理由的支撑,而商品专营则更多的是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和政治等方面的考虑,而且往往具有历史阶段性。比如食盐专营在封建社会是因为制盐难而颇为稀缺,在现代制盐技术不断提升的情况下,其专营的合理性就得不到太多支持。2014年11月,工信部首次确认我国将取消食盐专营,涉盐企业将实现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目前,政府主管部门正加紧研究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改革总的方向是政企分开。新盐改方案分六部分,包括废止食盐专营、健全食盐储备体系等内容。存续了2600年的食盐专营的改革,实际上是为了顺应多年来积累下来的民间关于破除垄断暴利的诉求。
专营企业的垄断地位是通过行政特许获得的,这种法律上的垄断地位的取得本身豁免于反垄断法。但是,也正因为其垄断地位由行政权力加以保障,与一般市场的垄断者不同,其根本不担心高价或低价将吸引潜在竞争者的竞争,所以其滥用垄断地位的可能性要远远高于其他一般市场的垄断者,其也常常受到行业主管机构包庇,而增加了反垄断机构执法的难度。
特许垄断者也须遵守市场规则
我Z国的石油市场属于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是主要的市场主体,这种市场结构使得整个行业缺乏竞争性。在上游领域,石油的勘探开采市场是完全垄断的,油源主要集中在中石油和中石化,进口主导权也掌握在这两大集团手中,油源制约了石油市场上民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在下游领域,我国虽然为了应对“入世”承诺,在2007年放开了原油、成品油的批发经营权,但审批条件严格。
商务部2006年12月4日发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并抬高了民营石油企业的准入门槛,大部分民营油企因无油可加而不得不转产或者倒闭,这使得我国的民营石油批发企业数量有限,规模更有限。因此,我国的石油行业仍然属于典型的特许垄断行业,这个领域的经营活动受到严格的管制,尤其是成品油的价格受到管制。
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1/2,可以推定其在云南成品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依照反垄断法,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价格、捆绑出售等行为的,都属于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由于中石化、中石油等垄断了销售网络,上游油气制造商想进入市场则不得不借助他们的网络,但它们本身又是成品油生产商,就必然与原告这样的上游企业存在竞争冲突。
如果真如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上诉理由中所称“为消费者利益,不能转嫁风险”而拒绝交易,那么它们或许可以将之作为正当的理由。如果只是为了自身从生产到销售环节的垄断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仍然应当构成垄断。事实上,在垄断者所实施的此类拒绝交易行为中,大多数都是为了强化垄断,排除竞争者。
反垄断的重点应延伸到准入端
《反垄断法》曾经酝酿十多年才出台,出台后又偃旗息鼓这么多年,这两三年才初见峥嵘,不得不说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来自行政授权垄断的阻力太大。必须承认的是,由于主管部门与特许垄断企业之间千丝万缕的关系,单纯依靠行业性管制或改革,几乎是很难促使这些企业改变垄断做法的。
下一阶段反垄断调查工作重点将转移至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将是调查重点。如果说前一阶段的反垄断重在市场主体行为,那么下一阶段将进一步延伸到准入端,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规范市场管理者行为两方面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在公用事业和专营行业惯常存在的滥用垄断行为包括:联合定价、捆绑销售、划分市场、上下游销售强制附加条件、拒绝交易或互联、垄断高价等。这些行为在中国的一些特许垄断企业身上都有迹可循。但约束仍然太弱。解决问题的法则说来也简单,如果特许垄断者利用其授权损害竞争者、排除潜在的竞争对手等行为,或者限制其他竞争的手段获得或维持其垄断利润的,仍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追究。
近一年来,一方面是反垄断,特别是反价格垄断频频亮剑;另一方面是各地政府纷纷发布“权力清单”,进一步削减事前审查和预防式干预权限。这两方面的趋势都说明经济管理正进一步走向“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世界经济研究》执行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