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核心观点
“狗头金”究竟是归国家还是个人,法律该给个说法,不能再像之前频繁发生的乌木事件那般含糊其辞了。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或者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类似“狗头金”、乌木等无主物的归属从法律上作出明确的界定
“狗头金”的归属,法律该给个说法
近日,新疆青河县牧民别热克·萨吾特捡到重约7.85公斤“狗头金”,消息不胫而走。随之而来的是,“狗头金”的归属引发网络热议。有观点称应属国家所有,有观点则称,“狗头金”应属民法领域的无主物,先占先得,应归拾得人所有。11日当地相关部门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没有让牧民上交的意思,如果他愿意卖,我们政府可以按照市场同等价格把这块金收购了,放在我们县上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这位官员还说:“因为矿产指的是地下物,这个是散落在表面的应该不属于矿产,再说也不是偷盗来的,不属于乱采乱挖来的。关于网络上讨论归属问题,我们也在研究。”
近年来,公民捡拾到乌木、古文物等无主物事件屡有发生,有的还打起官司。如2011年3月,陕西洛南县寺坡镇村民雷军政在耕地时捡到一块斧状的石头,一直放在家里,其间有人想购买,都被他拒绝了。去年11月,镇上搞文物普查,经专家鉴定,这把石斧是西周时期的,有一定考古价值,雷军政便主动上交,获得洛南县博物馆100元奖励。2014年10月26日,陕西丹凤龙桥水泥有限公司员工李磊在作业时,在黏土堆里发现一把古剑,他将这件宝贝交给了丹凤县文物部门。丹凤县文物部门考证,这把剑为战国时期楚国青铜剑。文物部门为李磊颁发了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钱。2012年春节,四川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吴高亮家附近,发现埋藏于地下的一批乌木,经鉴定树种为秋枫,估计市场价值上千万。吴高亮自称发现者,并雇来挖掘机挖掘。2012年7月,彭州市国资办正式答复:乌木归国家,奖发现者吴高亮7万元。吴高亮提出这批乌木价值在2000万元左右,按照相关法规应该奖励自己400万元。2013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成都市中院一审裁定,驳回上诉。
笔者认为,“狗头金”究竟是归国家还是个人,法律该给个说法,不能再像之前频繁发生的乌木事件那般含糊其辞了。建议有关部门修改相关法律或者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类似“狗头金”、乌木等无主物的归属从法律上作出明确的界定。
争议的本质是国家与公民的利益冲突
“狗头金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之前四川乌木之争就引起诸多网友质疑:没有利益的时候,需要承担义务的时候,“国家”不出来,而有“利益”的时候,“国家”咋就冒出来了?现有的《民法通则》以及《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狗头金”、乌木的属性进行定性。“狗头金”绝对归国家所有的观点,从法理上还是现行法律都存在一定的瑕疵,缺乏有力的法理依据并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就法理而言,“狗头金”不宜当然地收归国有。对于“狗头金”这一类财产应视为无主物,而对于无主物的归属应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即先占原则,谁先占就应该归谁。谁先发现就归谁最具有合理性。有专家观点认为,不论古今中外,捡到造物主遗留的无主之物,从来都是归拾得者所有,这叫做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对于人的自然权利,国家立法不可以剥夺之,至多只能因为维护公共利益的缘故,对其作限制,比如出于文物保护的目的,唐律规定,发现“古器、钟鼎之类”,必须送官府收购,但显然“狗头金”不是文物。物权的“先占取得”原则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西方国家立法的承认,这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
民法通则是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1986年制定实施的,带有明显的“国家立法主义”色彩,遵循所谓“凡是法律规定不属于个人所有的,一律归国家”的立法逻辑。只要法律不回到以人为本的轨道,私人的权利就可能堂而皇之假以“法律之名”被不公正地变相“剥夺”。对于偶然性的有利益的“值钱”的发现,强势地位的国有权大可不必介入,而是宽容对待公民之偶然所得,只要所得过程和方式不违反法律。
理论上讲,国有权是“全民所有”,而实际上很难完全实现全民普惠性。确权后的私权,往往更具备市场流转的功能,可以创造新的价值,国家也可以通过藏富于民增强综合实力。片面地规定将一切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反而不利于对资源的开采、保护、利用。
必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打上法律补丁
“狗头金”究竟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应该得到法律明确的厘定。建议适时修改现行《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从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出发,对《物权法》第116条之天然孳息进行广义上的解释,包含“狗头金”、乌木等土地出产物。同时,将用益物权人扩充到包括以占有为条件的债权人等在内的一切自主占有人,将不经意发掘或发现的自然形成之天价物归属于用益物权人。
在现行法律的背景下,解决“狗头金”、乌木等等的纠纷不妨采取协商的办法。可以由当地政府通过协商从发现者手中“购买”归属权,双方依法签署协议,这样既能有利于“狗头金”、乌木的保护,也最大限度尊重发现者本人的意愿,保证发现者的利益,避免打着公权力的旗号对“狗头金”、乌木的恶意侵占。
“狗头金”之争折射了市场经济背景下法律的缺憾和立法导向的偏差,倘若还不能从法律上给个具体的说法,打上相关的法律补丁,或许类似的纠纷依然会此起彼伏没完没了。
(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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