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缺失、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正掣肘中国邮轮旅游经济发展。昨天,由上海市旅游局、市消保委、市律协共同指导的《邮轮旅游行业发展和 邮轮消费若干问题调研报告》联合课题组负责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国在邮轮旅游上的相关立法并不健全,导致纠 纷解决机制相对滞后,亟需通过立法完善法律保障,并建立包括规范邮轮公司的告知义务、免责情形以及退款机制完善等内容的标准和规则。
邮轮旅游 最早始于18世纪末,兴盛于20世纪60年代,这一风潮由欧洲贵族开创,邮轮业服务标准因此大多为欧美地区的旅客量身定做,并不完全适用于中国市场。吕琰 告诉记者,服务标准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缺乏快速有效的赔偿机制,国际惯例中不可抗力规则的不适应性,缺乏明确的适航性、舒适度等服务质量标准 等。
在邮轮旅游的法律关系上,由于其实际运营涉及众多参与主体,也很容易因关系不明确而导致责任相互推诿。“比如说,邮轮旅游往往涉及到邮轮 公司与旅行社之间、邮轮公司与港口之间、邮轮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旅行社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等等,同时还涉及到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消费者组织在邮轮旅 游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吕琰认为,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之下,如果没有一部可以明确厘清各方责任的法律,消费者在遭遇侵权时很难依法维权。
邮 轮旅游因其存在多种旅游要件和因素,适用法律也存在多种可能。吕琰表示,对游客来说,邮轮既是旅游服务的供应商,又是旅游的目的地,同时不少邮轮旅游又是 出境旅游,“在合同主体上,游客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同时邮轮运营商又是服务提供者,这就需要尽快建立起一套快速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障邮轮经济 的健康发展。”
吕琰表示,目前正在修订的《上海市旅游条例》已经注意到邮轮经济发展中的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条款。“由于目前我们这一课题仍在紧张调研修改中,预计将于近期正式发布,届时报告将会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一些有针对性、建设性的建议。”
文汇报记者 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