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公开报道,爱奇艺诉快手侵权播放《琅琊榜》《老九门》,获赔合计218万余元。抖音平台因用户上传《云南虫谷》剪辑片段被判赔偿腾讯3200多万元,在国内打破了同类型案件的赔偿纪录,一时间引发广泛关注。如何处理新技术、新业态背景下的权益冲突,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平衡稳定的秩序,相关讨论渐成热点。
日前,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网络法判解研究》编委会等单位主办的“短视频版权保护司法前沿问题”研讨会在线上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厦门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专家学者以及互联网法院法官,围绕版权纠纷中的损害赔偿影响因素、计算方式,平台责任界定等问题展开了讨论,共同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平衡之道。
长短视频版权纠纷时有发生
近年来,短视频获得用户青睐,呈现快速增长态势,但与之相伴的是法律和产业之间存在一些不协调问题,长短视频的版权之争仍然时有发生。一方面,优质短视频作品面临着被搬运、抄袭等侵权难题,另一方面,短视频制作和创作过程中会涉及对于在先作品及其要素的利用和二次创作,通常体现为长视频和短视频之间的版权冲突。
据北京互联网法官张倩介绍:“近年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些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诉讼主体以长短视频平台为主,体现了长视频和短视频之间激烈的竞争状态。”
“短视频侵权单个案件赔额并不高,高赔额案件比例比较小。”张倩法官指出,长短视频平台的纠纷案件中,法定赔偿的计算方法适用率较高,涉短视频的著作权适用率尤其高。在她看来,也存在一些涉及判决的实际问题。“权利损失怎么计算?许可使用费怎么计算?长视频以短视频方式传播怎样授权,以怎样的费用进行传播,还需要更多的实践基础”。
与此同时,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团队对三年内的496件短视频版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梳理发现,系列案件最高赔偿数额将近20万元。在非系列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赔偿数额都在1万元以下(53件)或者1-10万元(53件),100万元以上只有4件,云南虫谷案是唯一超千万的判决案件。
刘晓春进一步分析称,在新著作权法修改法定赔偿数额区间后,超额赔偿的比例明显降低。“绝大多数案子还是在法定赔偿区间内去做出裁判的,3200万远高于新著作权法500万的最高限定,在判决当中,是不是已经考虑了惩罚性的因素,或者存在‘不是惩罚性赔偿,胜似惩罚性赔偿’的问题,特别是超出法定赔偿限额多倍的高额赔偿,还是应该提供更多的论证依据。”
超额赔偿应给出细致依据
在版权纠纷案件中,有两个问题引起热议:一是损害赔偿受到哪些因素影响?如何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二是如何界定平台对用户上传侵权内容的注意义务;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以及具体司法案例进一步讨论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计算方式等问题。在版权纠纷案件中,赔偿的金额应当如何确定,特别是超过法定上限金额的部分应当有何种证据支持,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的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是否应当有所区分,以及平台过错程度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刘晓春在分享中指出,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作品类型、权利人权利类型、作品制作成本、被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规模和时长、被侵权作品的许可费用、侵权人可能的收益、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权利人维权行为本身的性质等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教授刘文杰就如何认识酌定赔偿发表了他的看法,他指出,酌定赔偿实际上是一种法官法,是司法实践中发展出的规则。法院在判定超出法定赔偿额上限数额时,应该进行充分的说理,即说明在案哪些证据已经可以证明本案中的损失或者违法所得已经超出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只有这样,才能够判决高出法定赔偿额上限的赔偿数额。
“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以前,法定赔偿额上限是50万元,这次修改增加到原来的10倍也就是500万元,这就意味着立法者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确切数额的时候,500万上限已经足以弥补原告损失,在这样的立法精神之下,要求高出法定赔偿额上限的酌定赔偿,更要有充足的证据。”刘文杰说道。
刘文杰进一步分析,在整个传播链条上,可能存在多个传播渠道和传播行为,需要注意避免将单一案件中的被告当成权利人全部损失的承担者。假如在传播链条当中有多个侵权传播者,对最先被诉的侵权人按照全部损失判赔,可能出现判赔数额累加起来超过了原告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在考虑判赔数额的时候,尤其要注意被告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刘维通过比较短视频与长视频成本与收益、比对同类型案件判决金额、分析域外赔偿标准以及正常收益和维权收益的区别,认为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和合理使用问题有一定的复杂性,比如视频转换性使用,视频文题不符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对平台过错和原因力的判断,在论证分析损害赔偿数额时可能需要更慎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指出,“短视频侵权判决基本都是按照法定赔偿,500万元已经是一个很高的赔偿额度,在《云南虫谷》案中,3200万元的赔偿额已远超法定赔偿的上限。”从理论上来讲,超过上限并非不可以,但这需要有充分证据,尤其要关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是被告行为对原告的市场替代效果和替代程度;第二个是被告行为与原告损害程度的因果关系,有必要甄别原告损失是否一定是因为被告的行为所直接导致的;第三个是主观过错程度,如果被告主观过错程度较低,已经积极采取很多措施,那么超过法定赔偿很多倍的情况,则需要审慎考虑。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曹阳分析道,“如果要用酌定赔偿并超过法定上限的话,就必须把每个考量因素仔细讲清楚,为什么上限的500万不合适,怎么酌定出来的,比如云南虫谷这个案子3200万怎么来的?不能说5亿的点击,所以就要赔这么多,这肯定是不合适的。”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曹阳认为,“我们在考量赔偿数额的时候,应该回归现行法律规定。”
以科技向善为原则,合理界定平台注意义务
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结合著作权法的现行规定和具体案例,论证了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平台在侵权案件发生前后,应当承担适度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张吉豫表示,应在尊重科技发展实际和规律的基础上,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在法律共识的价值之下,科技发展既要重视对权利人的保护,也要重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设置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张吉豫说道。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教务处副处长陈绍玲表示。“平台是否有义务过滤侵权行为,首先要考虑技术可行性。除非行业普遍采用特定技术,否则要求平台对权利人的侵权行为采取过滤措施,会违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基本法理。此外,过滤措施成本的问题也极其重要,即使可行,但考虑到成本巨大,也不能为了保护某一个权利人,而忽视对其他权利人的保护。”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朱冬也表达了对以直接侵权为基础计算间接侵权人赔偿数额的隐忧。“尽管现行法框架下间接侵权应当适用连带责任,但是如果将损害赔偿的数额跟直接侵权数量相挂钩,可能带来损害赔偿数额难以计算以及追偿机制失灵的问题,恐怕会导致间接侵权人责任过重以及社会成本增加的问题。”
刘维认为,对于因“二创”产生的版权侵权纠纷,平台应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法院在裁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损害赔偿法的规则和法理对损害赔偿的责任予以必要的限制,其核心就是过错程度高低和原因力大小。“根据《民法典》1195条第2款最后一句,要考虑侵权行为对于损害所发生的原因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通过原因力和过错限制赔偿责任。如果不考虑原因力和过错问题,可能会忽略平台已经采取的知识产权合规措施和二次创作中的特殊问题,导致不合理侵权责任赔偿结论”。
张吉豫认为,要设置最佳的预防义务程度,其程度不能高于预期损害情况。她还提出,要合理界定预防侵权措施。如果平台已经采取合理有效技术措施,仍然难以发现侵权问题,就不应再为未查知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张吉豫表示,确定损害赔偿还需要考虑合法授权的“二创”短视频对于相关权利人收益的贡献。她认为,“短视频平台上不少视频,是网友基于原素材进行的二次创作,这样的视频对于原作品的市场利益没有明显影响,对相关作品传播和收益的提升有积极意义。”张吉豫认为,基于合法授权“二创”所进行的表达、交流乃至创造,需要更多的支持。期待多方合作,鼓励相关主体创新开拓出更好的合作模式,实现行业共赢。
立足“平衡保护”,探索版权合作与共治新路径
与会专家指出,长短视频是互生互长的关系。解决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的相关版权问题,应该本着合作共赢的理念,着眼于丰富受众的文化消费体验,平衡涉版权保护相关主体的利益。
“利益平衡是解决著作权相关问题的共同法理,需要考虑好长视频和短视频的关系。”冯晓青表示,在短视频版权相关案件中,需要兼顾权利人、短视频平台、视频创作者、消费者等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因为高额赔偿问题,使合法合规的创作者们不敢创作、平台不敢传播。
这一观点也得到刘文杰的认同。“在知识产权侵权及注意义务认定过程中,需要一种利益平衡的思维。”刘文杰说,在知识产权的争议中,权利人和被控侵权人一方可能都是创新的主体,不管长、短视频平台还是其他平台,都是互联网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主体。
如何实现不同主体利益均衡,刘维从短视频授权市场的角度给出建议,“一些高额赔偿案件,通过探索假定许可费的赔偿方式,可能会更有实际价值和意义”。他提议,法院有资源调查短视频授权市场大概的许可费用,可以通过司法定价方式促进短视频授权市场的成熟发展。
曹阳表示,视频生态涉及众多利益参与方,如何最大化各方的价值,创造共治共享的视频生态应是各方的共同目标。长视频和短视频也不仅是竞争关系,还有互补关系。需要兼顾各方的利益,既要促进视频产业生态健康发展,也要帮助公众获取自身所希望信息、资源,提升获得感和幸福感。
与专家学者期冀相一致的是,围绕视频版权保护,长、短视频平台之间已有合作实践先例。
2022年3月,抖音与搜狐达成合作,搜狐将已有和未来所有的自制影视作品一揽子授权抖音平台及其用户用于二次创作。抖音平台和用户可对相关影视作品重新剪辑、编排或改编。双方约定将在新剧宣传推广上,继续开展创意营销或视频征集等合作。
2022年6月30日,快手宣布与乐视视频就乐视的独家自制内容达成二创相关授权合作,快手方面表示,借助小程序平台的优势及能力,将持续探索长短视频的双赢之路。
2022年7月,爱奇艺和抖音宣布达成合作,双方将围绕长视频内容的二次创作与推广等方面展开探索。“爱奇艺将向抖音集团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表示,在新背景下要实现不同主体的利益平衡,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也要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稳定、平衡的秩序。
编辑:刘力源
责任编辑:何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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