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2020年度长三角地区主要领导座谈会在浙江湖州举行。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一周年之际,三省一市主要领导悉数出席,会议再次强调做大金山银山,发展绿色长三角。关键局部的单点突破,往往能够推动全局的大步前进。沪苏浙交接处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就是做大金山银山、发展绿色长三角的关键局部,有望成为打造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后称“示范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解决环境污染的前提条件之一,在这里建设合适且具有弹性的环境基础设施,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打造绿色长三角的重要而迫切的需求。
汾湖、元荡湖、淀山湖水脉相连,它们是沪苏浙交接处的串串明珠;它们共同组成的太湖流域重点水功能区,是长三角的生态禀赋集聚区。在30年的治理中,这些毗邻地区重点推进以两湖两河环境为重点的生态环境治理。淀山湖和元荡湖位处江苏、浙江和上海的边界,同时分别是上海第一大和第二大天然水体,与其水脉相连的太浦河和吴淞江也分别是上海的饮用水源和上海的母亲河。
示范区是“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的试验田,但在苏沪浙省界断面水质总体达标的情景下,淀山湖、元荡湖的水质却被评价为V类甚至更差(2010—2018年),环湖地区的空气颗粒物浓度也处于较高水平。由于行政区划的边界接壤以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生态关联,不同程度的农业面源污染、企业生产排放、村镇生活排放等进入了区域生态系统,进而在更大范围内影响周围居民的生命健康。
同样因为特殊行政区划,以往示范区内的环境基础设施在数量、标准、布局等方面大都考虑属地需求,在设施布局、处置需求和排放要求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短板,譬如关键的大气污染监测站点尚属空白;各地的三废排放指标尚未统一,尤其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存在显著差异。此外,各平行区划独立建设的污水处理厂、空气质量监测网点、水质监测站点数据共享等尚未协同、区域水功能各自为政等。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是示范区生态环境共保联治的重要内容,而高度一体化的协同治理机制是实现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治共享的机制支撑,需要同时考虑环保效应和经济效应。示范区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新标杆,它的建设不仅依靠行政牵引,更需要发挥市场力量。只有使“绿水青山”变为“金山银山”,让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既是改善生态环境的着力点,还能让示范区生态优势为发展提供保障,使得该区域从经济相对滞后、发展受限制的水源生态保护区,培育成具有高增值产业的经济增长极,才能吸引市场力量参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更好地落实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所肩负的环保和经济的双重任务,我们有三点思考。
首先,以系统思维推动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整体规划和系统布局,除了环境基础设施与污染治理、产业布局要一盘棋通盘考量,还需要考虑水、大气等环境基础设施之间、环境基础设施与其他类型基础设施的统筹。因此,示范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仅要在每个点上做足文章,还需要整体布局,形成点、线、面的立体系统,实现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集中落地、率先突破、系统集成。
其次,把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长三角一体化的改革创新试验田。
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绿色长三角的全面深化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一是破立并举,打破三省一市现存体制机制障碍、属地管理局限,设立专门管委会等新机构或专项小组等新平台,积极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建立监测管理等新制度。二是上下联动,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出台后,自上而下的推动也需要重视资金和制度双重支持,鼓励引导自下而上整合资源。三是共建共享,尤其需要改革涉及到利益关系的调整,特定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涉及多方利益,可以通过组织机构建设、市场化机制、生态补偿基金等创新使三省一市在经济、社会、生态等领域都受益。
最后,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在于科学规划、优化存量、控制变量。
在规划建设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时应从一体化的总体需求出发,考虑如何盘活和优化存量设施,应当借助环境信息大数据平台对环境污染、自然灾害、环境事件等变量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实现示范区生态环境科学管理、环境污染精准防控。进一步融贯G50、G60两大走廊的资源优势,充分发挥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的溢出效应,带动包括安徽在内的整个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生态环境治理。
基于以上思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以下四点具体举措。
一、成立包括安徽特定部门在内的专门执委会,发挥协调合作、统一规划、分布建设等作用,推动环境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治。
长三角由三省一市构成,四地均应是示范区建设的参与者。虽然安徽并未在空间上与示范区有重叠,但是作为长三角一体化中不可忽视的主体,安徽应考虑以人员派遣、交流学习、共建发展公司等方式参与到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的共建共治之中。譬如从建设环保标准、监测站点等方面入手,逐步落实安徽与两省一市的协同。在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进一步建设中,通过将安徽纳入生态环境管委会,借助G60科创走廊的联动发展,能够更好地发挥示范区“一体化发展样板”的功能,实现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点突破,推动该区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统一监管、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和应急联动。
二、推动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统一标准,引领三省一市的统一监管执法。
在“青嘉吴”等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取样、布点等方式标准不一,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处理、排污管道网络建设等重点设施建设标准参差不齐。因此,在示范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中,对标现行国际标准及行业准则,制定一套符合国际标准规范是当务之急。同时,应以统一建设环境基础设施标准为契机,进一步推进三省一市在监测监管标准等方面实现统一,探索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统一防汛防灾体系、统一水功能区划、统一监测监控、统一监管执法的一体化方案。
三、实现监测监控体系建设率先突破,促进污废处理型设施与环境扩容型设施功能互补,提升区域环境容量。
当前沪苏浙交界地区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缺失,示范区应优先推进区域生态环境和污染源监控平台的共同建立,以监测监控体系支撑其他类型的环境基础设施发挥功能,保障社会经济运行。进一步,实现污废处理和环境扩容两类环境基础设施的功能互补,一方面统筹规划和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污废处理设施,统筹农业种养殖面源污染的调控水平,降低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加快区域林业、湿地和绿化等环境扩容设施,统筹区域河湖岸线贯通和生态廊道建设,扩充环境容量,提升生态环境承载力。
四、发挥示范区管理体制优势,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机制。
资金是基础设施建立的基础,示范区作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的重点内容,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首先需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持,譬如利用财政部设立的横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进一步,应当充分发挥“理事会+执委会+发展公司”示范区管理体制的优势,协调各地各方利益,成立多元资金来源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公司。建议以PPP等形式管理环境基础设施,积极吸纳社会力量以资本和技术入股,促进技术企业通过竞争,形成设施集群,最终实现环境基础设施的使用者付费、开发者获益,形成成熟稳定的市场机制。
此外,还要探索形成以股份分红等形式的税收共享机制,有效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
总而言之,对于太湖流域重点水功能区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来说,只有具备高度一体化协同治理机制才能取得成功,而这里所取得的成功,不仅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全区域的环保一体化,整个长三角的绿色发展,乃至全国范围内的跨区域治理,提供可资借鉴和复制的宝贵经验。
(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首席专家)
上海市重点智库供稿
作者:吴建南
编辑:任思蕴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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