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彰显了社会主义民主“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的独特优势。
协商民主并非西方的舶来品,而是根植于中国历史、中华文化传统中,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实现的伟大创造。从发展过程和生成机理上看,中国式协商民主的形成呈现出党际之间政治协商、治国理政中政策协商、社会秩序维护中社会协商的历史演进,其中的逻辑线索深刻地蕴含在从统一战线到多党合作、从群众路线到人民民主的历史进程中,蕴含在处理和协调不同利益矛盾以及继承与创新的历史实践中,体现了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有机统一。
政治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第一个构成部分。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功召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形成。政治协商制度,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简称。从民主协商发生的场域来讲,政治协商主要是在国家宏观政治层面展开;从协商发生的议题来讲,政治协商主要围绕国体、政体等根本性政治议程,以及党和国家、党和政府、党和其他民主党派、党和人民、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等涉及国家基本权力结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等议题而展开。现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同全国人大一起发挥作用,将政协体现的协商民主和人大体现的选举民主很好地结合起来,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真实性、广泛性和有效性。
政策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第二个构成部分。政策协商,是党和政府追求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过程中的重要成就。相较于政治协商,政策协商定位在党和政府的具体的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层面,围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公共政策决策,展开民主参与和民主协商。这种协商民主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决定》中明确指出,“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社会协商是我国协商民主的第三个构成部分。社会协商民主是在社会转型发展中形成的,具体而言是从新中国建立以后的社会变革中开始,并在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推进。社会协商主要在微观层面上运行,议题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相关的各种事务,强调的是公民的直接参与、理性对话、审慎思考、规范行为。社会协商民主以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为载体,以制度化的手段在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民众之间搭建调解矛盾的桥梁。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必须有效展开各种形式的社会协商,包括城市社区自治中的社会协商、村民自治中的社会协商、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社会协商等,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进而打牢“中国之治”的社会根基。
(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作者:于洪生
编辑:陈瑜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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