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的法学教育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西学东渐而来,其本身就带有比较法学的天性。而在此之前,“法学教育”在中国几乎找不到落脚点。诚如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王健所说:“生活在150多年以前的中国人,并不理解今天我们有关法律的一套观念、制度、术语和技术。直到晚清时期,中国并没有产生一种独立的或者私人的法律职业,也没有产生一种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正规机制。”
一位法学教授介绍,中国的传统教育里不存在今天大学里所谓的法学教育体系,“法”相关的教育,用“师徒传授”的说法或许更为贴切,师父传给徒弟,培养“师爷”,更多地像是一种技艺传承。而传统的教育系统比如书院就没有开展法学之类的教育。“书院的授课内容、形式,大致是针对科举考试设立的,科举考试不包括法律,社会上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学法无用,因此没有形成专门的学习法律的系统和机构。”
而在19世纪末,随着西方列强不断加重的殖民侵略,“西学东渐”之风日盛。在外,中国与西方交流增多,需要学习一些国际交往规则,1862年开办的学习“西文”“西艺”的洋务学堂——同文馆的课程中即列有“万国公法”(即今天所讲的“国际公法”)一科目,也有学者将法国的民法典译成中文,以应时代之需;对内,法学教育的引入是为了服务变法。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清政府进行的“立宪”和修律,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其实质是在不触及封建王朝国体和政体的前提下,通过温和、合法的手段,使中国的封建政治法律制度资产阶级化或世界化。它是西方法律、法学进入中国,促使中国封建法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转变的关节点,对后来的政治、法律发展有深远的影响。”王健表示,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主持清朝法律的改革后,中国法律近代化步入正轨,其结果便是一改“中华法系”传统,初建起近代的法律精神、原则、制度和方法。新型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相应法律观念和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执掌操作,这是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制度创建的最重要动因。
伍廷芳
沈家本
王健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表述为:“一个不断地学习西方法律,又逐步使西方法律本土化的历史运动。”这在法律教育最开始就体现出来。“如何建立中国的法律大厦,先要了解怎么去修改,这个过程中沈家本秉承了‘务期中外同行’、中外接轨的宗旨,”另一位法学教授介绍:沈家本是谙悉中国传统法律发展沿革与得失的著名学者,在新学萌起的历史条件下,他研读西方以及日本的法律,接受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成为当时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的代表人物。伍廷芳留学英国,是中国近代第一个获得英国出庭律师资格的人物,后来又做过香港的太平绅士。由于他们两人的知识结构不一样,他们学习欧美法律,各自以自己所长寻求变法的路径,这样一个摸索过程,便是一个自然而然的比较法的过程。“一开始的法学教育主流是国际法,20世纪初,尤其是上世纪一二十年代,中国出现了许多法政类学堂,目的就是为了引进国外的法学教育经验,梁启超等都曾为此鼓呼。”
东吴大学法学院旧照
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学教育起步就有着比较法学教育的痕迹,杭州师范大学法治中国化研究中心主任范忠信也曾撰文提及近现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在1840年以来的中国文明史上有非常特殊的意义,可以视为中国与世界文明沟通程度的标志。“在170余年的近现代史中,学子出洋留学研习外国法律,国内开设学堂讲授法律,二者大约经历了三次高潮:清末变法新政时期、南京政府‘黄金十年’、新中国改革开放头二十年。三个时期彰显一个共同的特征:凡法学教育空前兴旺繁荣的时期,一定是经济社会发展朝气蓬勃、与世界主流文明沟通畅达的时期;反之则否。”
与此同时,清末“废科举、兴学堂”,改变中国古代社会开科取士的用人制度,开始按照近代教育制度培养各种专门人才。1902年颁布的中国近代第一个学校系统制度《壬寅学制》,将政治科分设政治学和法律学两目,这一制度保障直接促成了近代法律教育制度的建立。
(节选自《中国近现代法学教育的比较法天性》,刊2015年9月18日《文汇报·文汇学人》)
作者:本报记者 刘力源
编辑: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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