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法”是广义上的法,包括了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众多的规范性文件。面对如此众多的“法”,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遵循法律优位的原则。
所谓法律优位原则,要求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冲突,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应当保持内在的协调与统一。
我国《立法法》对于法律优位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87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88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第89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高等学校在依法治校中遵循法律优位原则,首先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即必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尤其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该法律相对于教育法、教师法而言,属于特别法,按照《立法法》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其次,需要注意的是下位法的制定内容不能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尤其是各高等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2014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性案例第38号、39号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说明。第38号指导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的“裁判要点”指出“高等学校依据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校规校纪,对受教育者作出退学处理等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9号指导案例“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则指出“被告制定的《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规定。对何小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世纪末,我国高等学校形成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统筹管理为主的新体制。目前仅仅教育部直属的高等学校就有75所,还有不少高等学校的级别属于副部级,在中国规范性文件的实质效力与其行政级别直接相关的情况下,如何让行政级别较低的政府及其教育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约束级别较高的高等学校是个难题。这是法律优位原则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中面临的困境,应尽快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予以明确。
作者:蒋智炜
编辑:刘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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