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和收容教育是否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又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嫖娼被拘留和收容教育,属于行政违法,并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案例中,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看,其情节并不属于轻微,如果其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开除处分似无不妥;但是其属于企业员工,用人单位应依据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和企业规章制度作出妥善处理。
【相关案例】2013年6月9日,上海市高院民一庭副庭长赵明华接受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郭祥华邀请,前往南汇地区的通济路某农家饭店晚餐,赵明华又邀市高院民一庭庭长陈雪明,市高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副主任倪政文,市高院民五庭副庭长王国军一同前往。晚餐后,以上5人又和3名社会人员一起,前往位于惠南镇的衡山度假村内的夜总会包房娱乐,接受异性陪侍服务。当晚,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参与嫖娼活动。
赵明华、陈雪明、倪政文、郭祥华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纪规定,上海市纪委、市高院党组和有关部门决定:给予赵明华、陈雪明开除党籍处分,由上海市高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撤销其审判职务,开除公职。给予倪政文开除党籍处分,免去其市高院纪检组、监察室相关职务,由市高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撤销其审判职务,开除公职。给予王国军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由市高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律规定免去其审判职务,撤职处分。给予郭祥华开除党籍处分,相关企业给予其撤职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
考量二
公安机关对于嫖娼员工的处理结果
上文提到,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具体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如2014年5月15日,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北京警方抓获,后被依法行政拘留15天。5月31日,拘留期满的黄海波并没有被北京警方释放,而是被转为收容教育6个月。
为何用人单位处理嫖娼员工,还要看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因为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员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09号)规定:“企业员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以上案例中,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如果段正纯因嫖娼被处于收容教育的,因为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而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也无法履行劳动合同,单位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