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案例在网上刷屏。2015年1月23日,丹枫公司职工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2月5日,丹枫公司因“段正纯于2015年1月26日至2月2日期间无故旷工6个工作日,严重影响公司生产运营及热处理程序的生产计划安排,导致部分产品生产效率下降”,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段正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丹枫公司支付赔偿金
4万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段正纯的请求。
他又诉至一审法院。主张
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2日期间并非故意旷工,而是被公安机关限制了人身自由无法上班。
段正纯称,被派出所带走时,是丹枫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王七发短信通知他到单位办公室开会,随后被派出所带走的。
一审法院认为,段正纯因嫖娼被公安机关系从丹枫公司直接带走,在拘留期间他曾给丹枫公司工作人员打过电话,因此,一审认为丹枫公司在解除段正纯的劳动合同时应当给其申辩的机会,且段正纯因违法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并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丹枫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了段正纯的劳动合同不合法,应当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4万元。丹枫公司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然也有不少单位开除嫖娼员工,得到司法机关支持的判例。员工嫖娼,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
考量一
用人单位处理嫖娼员工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目前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仍在执行。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员工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
首先,国家公务员和对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适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其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适用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再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违法违纪,适用的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