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签订的合同暗藏不法花招
在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保安、保洁员工向劳动报反映,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做手脚。劳动者小张曾通过招聘市场,受聘本市一家保安公司。签合同时,公司发给他一式两份的劳动合同,均是未填写内容的空白合同,企业要求他在最后一页签名。他见其他人没有提出异议,怕自己如果太多事,给公司留下不良印象,便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名。公司本来说填完内容会发给他一份,但一直未给。
某天,公司口头通知小张,说他工作态度有问题,企业不用他了,也没有任何经济补偿。小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企业却拿出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显示当事双方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公司终止他的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小张拿不出当初公司让他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证据,只能有苦说不出。
类似的案例还有一则,张女士与金融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她每月税后工资1.5万元,且公司保障每年年薪不低于25万元,并约定工作地点、工作条件等内容。随后金融公司提出,为了合理避税等,希望张女士再与下面分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张女士考虑后,与分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张女士在金融公司工作一年后,她发现全年收入不足25万元,便以未足额领到工资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提起劳动仲裁。金融公司提出,应该以《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为准,该合同的效力大于《合作协议》,金融公司认为与张女士无劳动关系。
专家观点
保留证据,才能“有理说得清”
从小张的具体遭遇来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标准工时制职工与非全日制职工的权益。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即满足的条件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小张只要找到相关证据,证明事实上他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工作5天,并且是按月发放工资,还是能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为自己争取权益。
此案也说明,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如社保的缴纳、工资发放、工伤认定、福利待遇等,以劳动合同为依据当事双方的劳动关系显得非常关键。有的用人单位“花招”频出,以规避法律,逃避责任。其最主要的违法做法,就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其强势地位,制造种种借口和理由,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所谓空白合同,就是法律规定的条款等内容不事先填写,却让劳动者在姓名处签名。不把空白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违法企业的目的,就是在日后发生劳动争议时,只填写有利于企业的内容。
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空白劳动合同,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把自己的合法权益交给了企业,遇到问题很容易陷入“有理说不清”的境地。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职工不签名,企业可能就以劳动者不签劳动合同为由,借机辞退。因此,劳动者要学会拒绝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要求企业尽快发给自己一份,核对企业填写内容,发现与自己的待遇不一致时,立刻要求更改,这是劳动者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法宝”。
而像案例中提到的张女士的遭遇,说明在劳动合同签订中,有些单位别有用心,往往会要求职工签订“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其中对外的一份,常常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社保缴纳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要判断阴阳劳动合同到底以哪份为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张女士任职的金融公司和其分公司非同一法律主体,她与金融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按约切实履行各自的义务。虽然《合作协议》约定,所签署的劳动合同效力大于该协议。但该《合作协议》签订后,张女士依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在金融公司开展工作,工资也是金融公司发放,她虽与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张女士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表示,签订阴阳劳动合同,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员工权益的一种侵害。因为当事双方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由于有两份不同内容的劳动合同存在,这就增加了分辨事实的难度。从法律效力来讲,一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无法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当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被伪装的“阳合同”和“阴合同”均会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因此,对“阴阳合同”劳动者要十分谨慎。如果企业要求劳动者签订阴阳合同,劳动者要学会拒绝。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签,劳动者要谨记,“阴阳”劳动合同必须都保留一份。如果手中只有其中一份合同,无论是“阴”是“阳”,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则只能以该份劳动合同为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