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小赵月薪4000元,工作半年本想能拿到1万多元加班工资,谁知发到手只有4000多元。原来,公司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中,认定公司与小赵的约定违反《劳动法》,公司应另行支付小赵加班工资8000余元。
2012年12月,小赵进入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半年后辞职。2013年7月,他提起劳动仲裁,认为自己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公司仅支付过加班工资4000余元,并未足额支付,故要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万余元。仲裁裁决认为,公司已支付小赵加班工资4000多元,但该加班工资系以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存在不妥,应以小赵月工资4000元为基数计算,故裁决公司尚需支付小赵工作期间的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8000余元。
文汇报记者 刘栋 通讯员 潘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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