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法律未要求场地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在消费者提供的与健身房的合同中,记者看到了“上海金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会籍合同专用章”的字样。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袁春松律师认为,既然消费者是与健身会所之间建立的合同关系,会所收取费用后不能再继续经营,属于健身会所违约,消费者应当向会所追究违约责任。
有消费者提出,根据我国新消法的规定,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既然健身会所是租赁酒店的场地,是否也算平台的提供方?是否可以先行赔付呢?”
对此,袁春松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起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关于场地方是否需要赔付,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目前还尚未有法律规定。
上海市消保委投诉部工作人员也表示,此事的关键在于健身房是否存在知道与酒店无法续约后还在推销健身卡的行为,如果健身房未采取补救措施,一味推脱就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
袁春松律师提醒消费者,对于预付费用办卡,并以相应折扣的方式促销,法律法规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其属于违法行为。在办理消费预付卡时,建议先查看商家的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经营资质,与商家签订正规合同并保留发票等付费凭证,以便出现纠纷维权时有据可依。如果出现商家卷款潜逃或者涉嫌诈骗的,消费者应当尽快报案,在固定证据后,寻求民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