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浦一男子谎称自己父亲曾经是杨浦区委副书记,到处“收人钱财、替人办事”,结果事办不成,钱也退不回。日前,杨浦区法院判决该男子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5000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李某向被害人小珍(化名)谎称其父亲曾经是杨浦区委副书记,骗取其信任,同时称可以帮助其将女儿户口入籍上海,以此为由向其索要费用,骗取小珍人民币1.5万元,直至案发被告人李某也没有将钱款归还给小珍。
2012年11月至2013年间,另一被害人明茹(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又故伎重施,装起了“杨浦区委副书记”的儿子,并向明茹承诺可以帮助其在宝山监狱服刑的儿子办理保外就医手续,但需要相关费用。救子心切的明茹先后3次将8.3万元通过介绍人转账至李。李某收到钱款后,却根本没能“办成事儿”。至案发,李某也没有将钱款还给明茹。
2014年7月22日,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此前不久,李某因吸毒违法行为于7月2日被处行政拘留14日,同月16日被处强制隔离戒毒2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李某辩解,自己未谎称其父曾任杨浦区委副书记,其只收到明茹3.8万元,也无诈骗明茹的目的。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不深,且家庭情况较为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谎称其父是杨浦区委领导的事实得到被害人及证人的证实,应予认定,被告人李某承诺帮被害人办事,但又提不出其如何办事的具体事实,直至案发,其既未实现承诺又未将所收钱款退还,充分表明其具有诈骗被害人钱财的故意及行为,故对其辩解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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