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直播进行规范管理。《规定》明确,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应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也就在最近几日,乱象重重的网络直播再曝新丑闻。有媒体披露,多名快手平台主播被指在四川凉山州某农村做“伪慈善”:发钱结束后就收回、为增加效果往孩子脸上抹泥。对此消息,凉山州委宣传部回应称,当地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已就事件展开调查……假慈善之名行敛财之实,高举着“行善”的旗号作恶,此等丧尽天良的行径,为人所不齿必得严惩才是。而此事的曝光也再一次说明,规范互联网直播已然是迫在眉睫、不得不为。
正是基于这样的大背景,新近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便越发显得意义重大。梳理其中条款,不难发现其中两项关键性的规定:其一,明确了平台的主体责任,强调平台应履行内容监管者和技术控制者责任;其二,提出了“双资质”要求,也即无论是主播还是平台都必须取得资质、持证上岗。新规做出这一前置性的限制规定,势必将大大改变网络直播“零门槛”的现状。过去那种泥沙俱下、鱼龙混杂的乱局,有望廓清。
事实上,相较于网络直播产业狂飙突进的蛮荒发展,针对性的管理规定可谓姗姗来迟。但是,恰恰是行业本身的“先行先试”,充分暴露了无序发展可能导致的种种恶果。这种“恶果”,一方面表现为经济层面的恶意欺诈。比如说“主播做伪慈善骗钱”,再比如说“直播数据的严重造假”,这些都导致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损失;而在另一方面,所谓的“恶果”则体现为加剧了审美趣味、道德风气的败坏。以感官刺激为卖点、以挑战禁忌为噱头,久而久之所有人都变得趋于低俗、极端与偏执。
网络直播,其终端输出产品令人绝望,无疑根源于前端生态的先天缺陷。相较于传统的媒介种类,网络直播本身就是去中心化、去机构化、去专业化的,高度个体化的网络主播,并不受一套健全的职业伦理和业务流程的约束。他们肆无忌惮地做着自己想做的事情,他们将“羞羞的事情”公诸于众以求哗众取宠,他们将“他人的苦难和眼泪”当作博取同情骗取钱财的道具——失控的网络直播,对于全社会的伤害是全方位的。其既是网络文化中的一股浊流,也往往外溢为现实世界中的利益伤害与精神倾轧。
在“疯狂得毫无节操”的直播之类的事件中,那些不幸的人,又成为了更为不幸的、被人利用的对象。惟有经历彻底的治理与重塑,方可真正避免悲剧的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