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先后提出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推动实现包括高校在内的治理方式现代化,使得当前加强高校的深度法治建设已成为重大课题。目前国内不少高校顺应国际潮流和国内形势,及时设立总法律顾问机构,初步实现了高校法治化的创新,已成为高校实现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治教的制度保障。
高校总法律顾问机构,是指高校依法自主设置的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全面负责高校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高校决策、教学、科研和管理中法律事务的职能部门。其中,作为该机构负责人的总法律顾问定位,绝不是等同于高校的其他任何子单元,而是应被视为“校级决策层”核心成员。这在国外著名大学中早已成为惯例。因为总法律顾问机构的主要职责,不只是“事后救济”的消防队员,而是“事前预防”即有效参与的机构战略决策者之一。理由在于:一方面,宏观上总法律顾问机构是通过避免产生难以预料的法律后果这一合规性导向,协助大学履行其宗旨,并在难题产生时提供合适的解决之道。比如,总法律顾问机构借助于对大学宗旨和目标的深刻理解,来提醒校董会、校长群、学院院长和行政管理负责人可能会影响到他们决策的法律问题,以及随时刷新和提示相关国家规制立法动向、高教改革法律难题以及为学校新政作出法律解读。另一方面,微观上也不受限于一般性合同审查、财务稽核、流程监控等,而应更加高屋建瓴地具有管理的视野,实质性参与到学校的中长远战略规划、涉及行政或民事的高校师资分类改革、课题经费的财务流转和控制、整体人员的合理节税及筹划、校基金会的对外资本运作、新式大学章程的设立和修订程序等越来越长的高校管理和利益链条里,去扮演更为关键的“合规性审查”角色。
根据以上定位,总法律顾问机构在当下中国高校的主要职责可以包括:学术事件、捐赠、商业交易、专利权和转化服务、著作权和出版法律、高校学位管理、劳动合同和雇员法律、环境法律、工程和总务建设、医疗管理、商业和社会保险、交税、诉讼和内部调查、博物馆管理、警察和安全、规章遵守、学生事务和纪律、科研中的不端行为、技术转让、资助科研、人身伤害侵权行为的处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记录获取和隐私等。另外,总法律顾问机构在当下中国高校改革迈入深水区的重大意义在于,尽量避免出现“以改革为借口频繁突破法律底线”的现象。
为了加快推进中国高校总法律顾问机构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确立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机构定位及运作机制。总法律顾问需要频繁地帮助学校决策层改进目标和策略,尤其是从大学最高管理层开始,促使每一级别的管理层都能了解各自的法律责任,并注意在有关管理部门发生问题时,避免最高管理层承担全部责任。惟有敲定这一决策核心地位,总法律顾问机构才能肩负起对学校体制、管理、预算等重大法律事项的筹划、决策、风险防范等不可替代的重大责任。当然,可以确立对一些教育管理提出否定意见的总体限度,明确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责任和义务,为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提供支持,并形成与最高管理层的基本联系。
第二,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决定了亟待拔高待遇延揽人才。毕竟,总法律顾问机构的角色决定了其需要确保相关的法律意见能够原汁原味地传递到决策层,乃至常态性地直接成为决策层成员。目前,国内外的大型企业和国外高校的总法律顾问机构基本上是以一个小型的法律公司模式来组建的。一般而言,办公室职员可以按照企业或高校的全职员工来计算工作量并确定年薪,但作为负责人的总法律顾问则应参照学校副校长以上管理层设岗定薪。缺乏起码的薪酬匹配度,恐怕难觅业界专精化及资深的优秀候选人。
第三,建议从宏观立法及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大推行力度。可以借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总会计师条例》等立法经验,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设立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作为高校法治建设的一项制度要求。相应地,可以在规划高校组织模式时,注意考虑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的设置、职责及相关业务;在确定高校考核指标中,将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在决策的合法性、防范风险的水平和能力等工作情况作为一个衡量指标,进行定性定量评估分析,在重视考核结果的同时加强对过程的考核。
第四,让部属重点高校率先垂范及加大后备人才的储备。借鉴中国总法律顾问在特大央企推动所产生的波及效应,高校总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立可以重视抓好在部属院校中更多设立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率先实现学校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在此基础上,加强总法律顾问的选配及建立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法律专业培训和国内外业务交流,提高总法律顾问和高层次法律人才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是增强与欧美发达国家高校的交流,广泛借鉴可汲取的理念、做法和经验。
第五,推动总法律顾问牵头的机构混合组建模式和机制。根据以往国内外经验,总法律顾问机构选择组织模式时可以主要考虑三个因素,即大学的规模、管理复杂程度和法律调整本身的特点。根据美国高校经验,通常认为总法律顾问机构的设立主要包括“布兰迪斯大学模式”(集中加强法务部门的团队式法律服务,总法律顾问强力领导)、“霍普金斯大学模式”(为每一业务部门配备法务人员的分散式法律服务,总法律顾问只负责协调)和“密歇根州立大学模式”(总法律顾问牵头下的分散式服务)三种。建议采取第三种模式,让总法律顾问机构作为一个独立的工作系统,内部实行业务分类,以保证与教管部门深化改革相互渗透,形成法律工作与教学管理相互渗透的高效机制。
第六,探索与总法律顾问机构的专业化相适应的评聘办法。高校总法律顾问机构在管理上既不同于高校的教学业务,又不同于社会律师的一般法律业务,而是更多体现法律专业知识与高校教育管理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因此,要建立中国高校统一的总法律顾问办公室执业规范,在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管理体制和业务体系建设上,充分体现这一规律和特点。尤其是逐步改变总法律顾问办公室划分行政等级制的传统做法,实行法律业务分类,尽快制订技术等级制的标准和评聘条件,积极探索高校总法律顾问办公室职员的待遇收入与专业含量、实际贡献挂钩的办法。与此同时,可以明确高校总法律顾问机构的所有职员可以参照政府律师,不能身兼社会律师工作,以确保全力投入和防止可能出现的与高校利益之间的冲突。
文/杨力(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
友情链接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上海静安 | 上海秀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