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中美
核心观点
对于美国而言,不管是当年的微软,今日的苹果、谷歌等,承载的都是美国在互联网市场上不可动摇的优势地位。事实上,有多起涉及美国企业的欧洲反垄断调查,美国都通过政治施压、斡旋等手段加以干预和交涉。纸面上再全面、客观的标准,到具体适用时仍然易落入主观左右的窠臼
近日,美国国会对欧洲议会提出抗议,指责后者将对谷歌的调查政治化。欧洲议会不久将投票提议欧委会拆分这家美国互联网巨头,而拆分将是对谷歌竞争优势的最大动摇。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和众议院筹款委员会的两党领导人为此共同发出了一封信,表示“这些似乎以美国高科技企业为目标的提案”令人怀疑“欧盟对开放市场的决心”。另一方面,在欧洲各大城市都陆续发生了反对美欧之间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的抗议,令这项刚刚实质性启动的谈判前途未卜。某种意义上,美欧贸易矛盾有所激化。
垄断企业承载着美国的互联网优势
谷歌被认为是美国新经济的代表企业。这家1998年从搜索引擎单个产品开始起家的小公司,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发、并购和合作活动,迅速成长为涵盖多个领域拥有多项产品的互联网行业领先者。除了搜索这一核心产品外,谷歌的线上服务包括本地搜索、排名、存储、邮件、社交服务等多种衍生产品。
2010年开始美欧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主要针对其本地搜索功能。谷歌被指控操纵其搜索结果,不让其对手产品出现在搜索结果的前位,以更有利于自己的产品。很多人认为谷歌案与15年前的微软案具有相似之处。二者都是高科技领域的领先者,都试图以某一产品的优势来推进对另一产品市场的占领。
关于微软案的恰当性,仍然被诸多经济学家所批评。这场世纪大裁判,尽管当时被认为是网开一面,微软避免了被拆分的命运,但其元气亦有损伤。当时媒体对微软的舆论批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微软向其他领域的扩张,包括搜索引擎市场,谷歌亦是从当时迅速崛起。
对于美国而言,不管是当年的微软,今日的苹果、谷歌等,承载的都是美国在互联网市场上不可动摇的优势地位。就如当年经济学家们一致反对对微软的拆分一样,今天对谷歌等的反垄断质疑中,也有来自基于效率、动态竞争、大企业创新等方面的辩解。而对欧洲议会此次行动的反对,更是直指其经济民族主义,认为欧洲执法目的是为了弹压美国互联网优势,而不是出于维护公平竞争。
反垄断不可避免带有国家利益考量
美欧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家反垄断执法主体,对具体某一企业的反垄断是否调查以及调查结论上的分歧,绝不只在谷歌一案。事实上,有多起涉及美国企业的欧洲反垄断调查,美国都通过政治施压、斡旋等手段加以干预和交涉。有学者指出,与美国执法机构相比,欧委会总是表现出更保守的态度与更强硬的思路,对效率抗辩的考量尤其能体现出这一点,而根源在于欧洲政府对商业权势的忌惮以及公权力干预的传统。
在1996年的波音-麦道合并案中,尽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与欧委会按照合作协定在整个程序中就时间安排、市场界定、救济措施和对限制竞争影响的评价等问题上都通力合作,却并不影响双方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这个案件戏剧性的结果也说明双边合作协定的局限性,一旦重大利益受到影响,程序上的合作并不能保证实质结果上的一致。而2001年通用与霍尼韦尔并购案,则是第一起已经美国执法部门批准又受到欧共体禁止的并购案。
实际上,各国对同一例跨国并购案件可能得出完全不同的审查结果,这一方面是因为各国在控制并购上的标准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与国内竞争执法机构所持的偏向本国竞争利益的狭隘立场有关。纸面上再全面、客观的标准,到具体适用时仍然易落入主观左右的窠臼。如果说国内竞争执法机构在不具有国际影响的国内并购案件中还能保持公允的立场,当遇到涉及多国竞争利益的跨国并购案件时相对更难中立。因为此时本国利益与外国利益分野明显,不能不考虑维护本国企业的市场地位和竞争力量。
反垄断常态化的同时须正视其局限
无论是在欧洲还是美国,反垄断的威胁是任何一个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对进行跨国经营的企业而言,还须同时考虑多个相关国家的反垄断法。经过一百多年的演变,反垄断在美国已经常态化,在欧洲也是重要讨论议题。而在今天的中国,反垄断也开始活跃并试图常态化以加强市场监管。
在这样的背景下更要强调执法者和整个社会都须谨记反垄断的局限。反垄断法诞生之初就具有浓重的人为干预色彩,它基于经济学关于竞争的假设,而完全不同于传统民商法关于平等主体自由交易的原则。作为反垄断基础的经济学依据本身存在诸多争议,直至今天没有关于竞争、效率、垄断力的标准化解释。因此这部基于学理而创设的法律,虽然旨在保护消费者,但难免承载着一些非经济的功能,也容易被歪曲和滥用。
从美欧的执法表现来看,信奉自由市场的美国对干预仍然是相对谨慎的,而欧洲则更愿意严苛地解释反垄断的要求。但从历史纵向来看,每个国家的立法和执法必然带有其相应阶段的印记。实际上,没有哪个国家能完全保证反垄断的独立性。即使是自我标榜的美国,其反垄断历程也有明显的反复与时代特点。
因此,对于今日的中国来说,在反垄断实施的初期,当涉及跨国企业案件时,必然会承受外部的诸多压力,这也是反垄断的常态之一。但是,也必须强调的是:承认反垄断的局限,承认其源自人为创设和干预的属性,并通过更透明、规范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减少各种不确定性对反垄断公正性恰当性的影响。这也是今日中国需要提高的对反垄断的重要认识之一。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世界经济研究》执行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