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报记者 赵征南
专家观点
微博直播自杀的行为是展示性自杀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展示性自杀,即当事人有意识地扬言自杀,而不立即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主要心理动因是呼吁关注、求得帮助,或表达本人的意志、迫使他人让步
微博直播自杀不是第一次发生,在呼吁自杀者冷静的同时,应加强三方面能力的建设:网友和网络平台应第一时间通知警方;警方有责任迅速进行应急处理;相关预防自杀的社会组织立即介入进行专业指导
自杀微博持续展示时间较长,符合“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的规定,即应当推定网站“揣着明白装糊涂”。网站将展示性自杀过程作为热点吸引公众注意力,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到了最后一刻你却拉黑了我。”11月30日中午,泸州19岁小伙曾某发出了最后一条微博。之前的4个小时里,他连续发出37条微博,“直播”自己烧炭、吃安眠药自杀的全过程,期间,有网友对其冷嘲热讽,称“真矫情”、“你必须死”;也有网友积极劝导,并将消息传递给警方。虽然警方在当天下午找到了曾某,但遗憾的是,曾某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在网络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直播自杀”也侧身其间。有些人因为一句劝阻放弃了轻生念头,有些人却因为网友一句话坚定了自杀决心。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种现象?相关方面是否应当对曾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社会学及法学专家,他们认为,决不能让微博自杀蔓延开来,应立法对网民及网络平台行为进行规范。
有网友对自杀“推波助澜”
曾某的微博资料显示,他1995年11月14日出生,刚过完19岁生日。父母早年离异,他一直跟随外公外婆生活。17岁从泸州江南职业中学毕业后,曾某前往海南跟母亲生活。11月26日,他从海南回到泸州,并向外公外婆透露新结交了一名女友。
11月29日22时26分,曾某突然发出一条微博:“心都死了留着身体有什么用呢。”一小时内,他连发了40多条微博,字里行间透露出自杀信息。看到消息的部分网友立即评论劝导,11月30日凌晨,曾某发出“谢谢大家的正能量和前女友不懈的开导,我睡觉去了,明早出门买买买。”看起来,风暴似乎告一段落。
可第二天8时,他开始直播自杀行为,吃药、点炭……微博仍在不断更新。在最后的几条微博里,他提到“意识开始模糊”、“没有多少空气了”。直到最后,曾某仍有求生的念头,“我还不想死”。但此时,部分网友在微博下竟留言称:“不行,博主必须死”、“赶紧死,别浪费我流量了”……在自杀直播的6个小时后,警方在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西村一民房内找到了只有微弱生命体征的少年,但已回天无力。
“展示性自杀”可能弄假成真
“这件事情反映了互联网发展带来的困惑。”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文军教授说,“对青少年而言,如果先前看到网上的自杀案例,他们对该类不良信息的辨识能力是有限的,很可能予以模仿。因此,社会对‘直播自杀’应持深刻的批评态度。”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汤啸天将这种行为看作展示性自杀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他告诉记者,一般而言,自杀行为能够导致生命结束的关键环节只是在一瞬间发生的;展示性自杀,即当事人有意识地扬言自杀,而不立即实施该行为。
汤啸天认为,这种展示实际上是以自己对自杀的追求来引起公众的注意,具有表演的成分。在展示性自杀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要心理动因是呼吁关注、求得帮助,或表达本人的意志、迫使他人让步。这不仅是将见死不救的道德压力抛给社会,还是一种可以被传染的“视觉污染”。
文军初步分析,曾某本人尽管有轻生念头,可未必一开始就决定“非死不可”,而是存在死和不死的两难心态。“一个人遭受挫折时,10个评论中2个人的负面信息要比8个人的正面信息更有影响。此时,‘自杀’极有可能弄假成真。”他说。
他认为,在一些应急管理能力较强的国家,曾某或许可以避免悲剧,各方在此次救人中的反应太慢了。“既然第一天曾某流露轻生念头,为何在第二天自杀行为发生很久之后才通知警方?”
难以分清“最后一根稻草”
文军认为,微博直播自杀不是第一次发生,而且很可能还会再有。在呼吁自杀者冷静的同时,应加强三方面能力的建设,“今后如果有类似迹象发生,网友和网络平台应第一时间通知警方;警方有责任迅速进行应急处理;相关预防自杀的社会组织立即介入进行专业指导。”
应该有哪些人对此承担责任?汤啸天说:“直播时间一长,网民便会觉得他是故意展示自杀过程,有可能从对他的同情转变为讥讽。这种冷嘲热讽极易让处于自杀边界的人实施自杀行为。”
“如果小范围内商议自杀的话,商议过程中起推动作用的人需负法律责任。但在网络空间的传播过程中难以分清谁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更重要的是,现在暂无相关法律对这些人实施制裁。”汤啸天说,“网民发布信息的真伪及是否违法,必须由网民自身负责。但网络平台发现信息违法或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时,应当清除内容、断开链接,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他认为,自杀微博持续展示时间较长,符合“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的规定,即应当推定网站“揣着明白装糊涂”。网站将展示性自杀过程作为热点吸引公众注意力,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有人说网络具有隐蔽、自由等特点,法律的后续执行可能面临困难,因此没必要出台相关法律,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律应当引领社会价值观的进步,告诉人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现阶段来看,很有必要立法规范网络各方参与者的行为,遏制网络暴力。”文军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