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发展离不开法制保障,而我国科技法体系呈现一定的滞后性,陈力代表递交了一份《关于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议案》,建议充分保障创新主体权利,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加大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陈力说,1993年颁布实施、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部分内容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下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需要。现行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开发机构管理等为主要内容,已无法满足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职能转变、社会资源、创新资源配置、创新主体激发、创新创业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发展建设等要求。
因此,及时修订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发挥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的双轮驱动作用,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创新主体的各类权利,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培育,搭建国家创新体系构架,已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2018年11月,全国首辆无人驾驶出租车于在广州投入试运营,但不足一星期就被叫停。在相关的技术性能及交通规则、损害赔偿规则等未明确的情况下,叫停试运营确实能够防范人工智能技术风险的发生和扩大。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日趋成熟,其在驾驶、医疗、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将势不可挡,立法因此需要以有效规避风险为目的,完善相应的人工智能研发和使用规则。
陈力说,新技术新产业隐含新风险,需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规制。在科技创新领域,亦有必要通过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对新技术研发与应用加以引导和规范,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规制两大目标。
“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扮演决定性作用,科技法律制度只有充分保障创新主体权利、理顺其运行管理体制才能激发创新活力。” 陈力建议要充分保障创新主体权利,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加大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作者:祝越
编辑:朱伟 史博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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