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面告别,无遗憾?去年全国两会上,多位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建议组织专门机构启动对“安乐死”问题进行科学论证。国家卫健委在日前公开的一份提案答复中表示,立法实施“安乐死”,需要社会伦理及前期相关立法支持,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
在这份答复函中,国家卫健委从医学伦理问题、医学问题和公平性问题三个方面分析了实施安乐死在国内面临的挑战。
首先是医学伦理问题。答复中称, 不伤害原则,是中国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均普遍遵循的医德原则。中国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中提到,“人命至重,有贵千金”;《希波克拉底誓言》是西方医学道德的规范,其中提到不伤害原则、保密原则等,已成为西方医德传统的核心。
“支持安乐死,与医务人员救死扶伤的神圣天职存在一定矛盾。”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称。
其次,在医学本身问题上,国家卫健委表示,医学科学在不断发展和进步当中,很多过去认为不可治愈的疾病,目前已可以治愈或基本能控制症状,维持较好的生存状态。如结核、肿瘤、艾滋病等,经过早期、规范治疗,可以达到稳定病情的目的。不排除目前认为属于“绝症”的疾病,在不久的将来被攻克的可能。
另一方面,现代医学对于很多疾病的认识仍然十分有限,我国不同地区之间医疗卫生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对于实施“安乐死”的标准难以准确把握。
“支持安乐死,可能造成医生放弃努力攻克‘不治之症’的责任和决心,导致一些患者错过转危为安的机会,也不利于医学科研。”国家卫健委称。
对于公平性问题,答复中提到,一些患者,特别是贫困患者往往因经济原因,或出于为家庭、亲属减轻负担而寻求“安乐死”,并非“真正自愿”放弃生命。如对其实施“安乐死”则违背了医学伦理道德的公平性原则,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贫困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权利。很多时候,寻求安乐死也并非其家属的愿望。
答复称,“人死不能复生”,死亡是不可逆转的过程, 采用积极手段剥夺他人生命的问题,应当极其谨慎对待。不排除一些患者因痛苦“冲动”决定放弃生命,而“安乐死”过程一旦实施,则不可挽回。
国家卫健委在答复中表示,当前中国传统习俗、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基层群众整体上对于死亡的认识、对于“安乐死”的接受程度并不高。
实施“安乐死”的相关建议来自于一些重症疾病晚期患者难以忍受的疼痛。对此,国家卫健委表示, 已积极采取措施,规范临终关怀、推广癌痛姑息治疗等工作。
临终关怀,也称“安宁疗护”“舒缓医疗”,主要是指为处在疾病终末期的患者,在临终前提供相应的医疗护理服务,减轻患者痛苦和不适,使他们能够平静、有尊严地离世。
对于“癌痛”等痛疼规范化治疗,国家卫健委也在答复中介绍,自2011年开始,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了“癌痛规范化治疗示范病房”建设,组织制定印发了《癌症疼痛诊疗规范》,指导医务人员规范治疗癌症疼痛症状。
2018年,国家卫健委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肿瘤规范化诊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晚期肿瘤患者的诊疗护理工作再次进行了部署。
就在最近,国家卫健委启动了 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试点。在试点方案中也提及,服务内容也包括针对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的安宁疗护。
在提案答复中,国家卫健委也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关注“安乐死”相关信息,认真听取、总结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相关问题。
作者:唐闻佳
编辑:唐闻佳
责任编辑:任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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