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配图 张全
“十三五”时期,上海布局建设了数十家新型研发机构。“十四五”时期,这些与众不同的研发机构将进一步释放体制机制优势,激发科学家创新活力,成为强化上海科技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的重要力量。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科委主任张全的一项提案,就把目光聚焦到新型研发机构上。
新型研发机构是有别于传统研发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的独立法人机构,有望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
2019年9月,国家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地也开展了积极探索实践。据统计,截止2020年4月,我国各类新型研发机构规模总量达到2069家,45.9%的机构研发投入强度超过50%,总收入之和达1771.75亿元,呈现蓬勃发展态势。
张全表示,尽管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与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需求相比,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仍存在一些亟需破解的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功能定位之“新”尚不明确。目前国家对三类新型研发机构还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与实施细则,其功能定位与传统研发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界限不清,各地认定标准差异较大,部分新型研发机构有其名称之“新”却无功能之“新”,难以在推动政产学研资源融通中发挥作用。
二是运行管理机制之“新”仍有制约。国家对新型研发机构应采用的“现代化管理制度”还缺乏系统性指导,市场化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等有待完善。如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在用人和薪酬制度上仍受到传统事业单位管理规定的各种约束;又如对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鼓励运营所得利润不进行分红”的规定与企业本身的营利需求存在冲突;再如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类新型研发机构),因2018年起草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尚未正式实施,导致这一类新型研发机构还处于“模糊”地带。
三是政策服务供给之“新”还不匹配。政策与服务供给尚不能适应新型研发机构这一“新物种”的实际发展需求。如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难以套用现有事业单位分类,注册时只能暂时选择自收自支选项;又如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尚不能享受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税收减免政策;再如对于社会组织类新型研发机构是否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可进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尚无统一认识。
为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推动其在我国科技自立自强中进一步发挥优势与作用,张全建议:
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与功能定位。围绕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在国家层面出台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办法与实施细则。
进一步优化运行管理机制。出台不同类型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机制的指导性文件,包括组织架构、运行模式、用人机制、评估评价和监督监测等。
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深化落实《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国家政策的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财政经费资助、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税收优惠等方面探索细化适配新型研发机构发展需求的政策,优化政策和服务供给水平。
作者:沈湫莎
责任编辑:任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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