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一座城市吸引力、竞争力的重要构成。城市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法治的发展息息相关。
法治是城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良好的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城市发展,它不仅是一个城市最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也是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
城市居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法治的发展息息相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城市发展更加日新月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需求从实现基本物质文化需要向同步追求高品质物质文化生活转变,从实现外在物质文化需要向同步追求心理满足转变,从注重现实安全向同步追求长远安宁转变,从单纯的个体受益向同步追求参与社会事务转变。这些变化凸显出人民日益增长的对民主法治的需求、对法治品质的要求、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对安全保障的法律依赖。这要求我们在城市治理中,必须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思考和行动,充分发挥法治对社会治理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以法治建设的新成效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在解决发展难题和群众关切中把法治建设落到实处。
全过程法治,保障全过程民主。城市建设的主体是人民,城市建设方式的核心理念便是坚持人民民主,只有在社会公众充分参与、广泛认同的基础上,城市建设才能有力有序展开。我国的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与此相适应,法治要全过程保障人民民主,更好地把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践行人民民主中坚持法治导向,坚持广纳群言、广集众智,丰富“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的制度化实践,有序扩大公众参与渠道,鼓励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和管理,以法治化手段保障城市社会的有序性,形成上下贯通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让居民能参与、多参与、方便参与,齐心协力共建美好城市。
全方位法治,保护全方位权利。强化人民群众参与的制度化保障,让人民群众成为城市发展的积极参与者、最大受益者、最终评判者。这需要我们进一步优化法律条款规定,完善人民群众对城市治理的表达机制、参与机制、监督机制,保障城市居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按照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法治的全方位保障作用,使各方面制度和城市治理体系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城市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人民运用法律不断满足对于城市公平、城市正义、城市民主等方面的需要。
政府行政要体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政府是城市的行政主体,是人民幸福生活的坚强守护者。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项工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建设成为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城市立法要立足民有所盼,我有所为。法律具有天然的滞后性,现实社会的发展则日新月异,这种矛盾冲突容易造成人民生活的不便。这要求在城市立法的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同时,进一步深化基层立法联系点功能,加快推进民生领域的重要立法,优化人民意见的“征集-研究-转化”机制,将民意写入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城市治理的法规,抓紧填补城市治理领域的立法空白。
执法司法要凸显民有所急,我有所动。在法律的实施执行中要坚定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信念,加强行业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衔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真正树立法律权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对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作者:沈伟
编辑:陈瑜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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