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共有37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位列其中。
知识产权证券化作为金融与科技结合的体现,对优化企业融资、深化金融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具有重大意义。以国内首单专利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浦东科创1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疫情防控abs)为例,3月3日,由浦东科创集团作为主发起人的该项计划完成首期发行,优先级发行利率3.59%,储架规模10亿元。它体现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三大优势。第一,拓宽了融资渠道,知识产权融资是对原融资渠道的拓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又是对传统知识产权担保贷款的拓展,融资额大大提高。第二,降低了融资成本。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产品的票面利率通常能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的知识产权担保贷款利率低30%,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第三,为企业实现知识产权的高效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参与的企业不仅获得了融资,其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不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在我国处于刚刚起步阶段,面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相关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需要尽快落地,多种类服务机构亟待建立合作和协调沟通。在此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针对知识产权本身的信用风险问题,可以采取措施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程序和基础资产信用评级机构,还可以采用分散风险、信用增强等方式。从外部而言,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担保等方式来分散投资者的风险;从内部而言,可以对知识产权证券进行结构设计,通过不同风险等级的结构设计来实现风险对冲,以吸引不同投资偏好的投资者。另外,针对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的收益相对性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专家团队,不断实践研究和筛选具备知识产权储备的企业和优质知识产权,同时吸收国外先进经验,逐渐完善对各类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预测评估机制,提高预测的可信度。
其次,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中不确定性相比传统证券化项目更强的问题,需要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凡是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参与主体都需要承担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可以充分完善和公示发行人信息、提升投资者对发行人的了解、增加发行人在投资者中的信用度等方式。通过会计及税务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合作来共同完成对市场上发行人的监督和对投资者的保护。
最后是针对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在商业化运作中的权利实现、维护问题,需要加强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或者在现有法律体系之下建立科学操作机制。一是可以设立赎回机制,鉴于知识产权涉许可、授权问题或侵权而有价值波动的风险,若出现重大风险导致抵押质押物价值下降,使得原始资产无法实现担保目的,则应当允许权益人按照知识产权证券化条款约定以约定价格进行回购交易。二是采用提前终止机制,当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出现基础资产严重恶化、证券化交易权益客观无法实现的情况,应当允许终止交易、提前清算、及时止损。三是设立候补服务机构,即通过在事前设立候补服务机构的方式,当原有债权人无法按期支付现金流、履行知产证券化产品向下的收益时,候补服务机构可对知识产权本身行使权利或执行实务,以提高或保障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能力。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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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骁枫、曹思依
编辑:陈瑜
责任编辑:杨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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