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林
近日,随着“10G裸条照片”在网上流传,“校园贷”问题再次引起了各界高度关注。从高额罚息到暴力催收,再到裸条借贷,本来是缓解大学生燃眉之急的校园贷却成为高利贷及各种违法犯罪滋生的温床。
仅今年,教育部就两次发声,要求做好校园贷风险教育工作,将防范校园不良网贷作为学生日常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警示教育。
整治“校园贷”乱象,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需要指出的是,对校园不良网贷的治理不能仅寄希望于大学生加强自律以及学校和家庭投入关爱,更亟需法律“亮剑”。
对部分“校园贷”,可以借款主体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主张其无效
我国 《民法通则》 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借贷活动。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超出其年龄、智力的借贷活动,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而事实上,进行校园贷的大学生中就有不少未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虽然相关政策明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在线上审核借款人信息时会被要求填写其父母的基本信息,但是“校园贷”的放贷人却担心,如果将大学生借款的事情告知其父母,父母不会同意大学生借款,一旦放贷审核未能通过,则将影响“校园贷”的业绩。因此,一些“校园贷”的工作人员就“另辟蹊径”。比如,冒充其他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其父母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对,或者要求借款人开三方通话 (即借款人和父母通话,让父母说出自己的基本信息,“校园贷”的工作人员只听不说),以此避开直接告知其父母是否同意大学生借款的问题。
笔者认为,向那些未成年学生 (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外) 发放校园贷的行为,因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借款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借款合同效力是待定的。对此,根据 《民法通则》 及《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如果学生家长不予追认,借款合同则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借款人返还本金即可,无需偿还利息。
“校园贷”约定的利息属于高利贷,对高利部分可要求放款人返还
再来看看“校园贷”约定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也就是说,即便在合法借款的情况下,利息约定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也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校园贷”向借款学生正式收取的利息通常都在年利率24%以下,但如果加上各种名为“手续费”、“管理费”而实为借款利息的数额,则远远超过36%。例如,某“校园贷”平台宣称,月利率0.99%,但是当学生借10000元、分12期还时,却会被提前扣除2000元管理费。只有最终还款未逾期,2000元管理费最后才能退还。名义上10000元的借款,实际只贷款了8000元,最终还款金额却达到11187元,年利率更是超过了36%。
所以,对于用所谓“低利息”蒙骗局外人的高利贷,年利率超过36%已经偿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放款人将高利贷的部分予以返还,如果放款人无力偿还,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女大学生的以“裸条”抵押作为放款条件的“裸贷”,可主张其无效
由于相当多的大学生缺乏基本法律常识,加上“校园贷”中的黑心贷款机构略带恐吓性质的催收方式,导致了一些不能按期还款的大学生,拆东墙补西墙,借新债偿旧债,以致将贷款的窟窿越捅越大,最终使自己深陷其中。特别是不能按期还款的女生,还会被一些无良的“校园贷”放贷人以延长还款期限为诱饵,迫使她们签下“裸条”。
所谓“裸条”,是指女生拍摄自己裸体手持身份证件的照片或者视频,同时将父母亲人、同学朋友的联系方式一起作为抵押的借条。
应当看到,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借贷关系。《民法通则》 第3条规定,一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 第7条亦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知,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的应为无效,而近来爆出的“裸条”事件,即以裸照作为抵押物,这明显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外,《担保法》、《合同法》 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均明确规定了抵押物的范围,而裸照根本不在规定的抵押物范围之内,就算借款人明确同意以裸照作抵押,这样的抵押合同也是无效的。因此,针对校园女生的以“裸条”抵押作为放款条件的“裸贷”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作为一种异化的“校园贷”,在毫无信用、毫无尺度的规则中,“裸条”极易触碰法律的红线。据“裸条”借款学生描述,放贷人曾承诺,这些裸照仅作为借款抵押,照片不会流出,且一旦贷款金额还清,这些照片会被删除。然而事实却是这些裸照或视频在一些QQ、论坛、贴吧上被公开叫卖。
由于裸照或视频直接关系到借款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问题,若不经借款人同意擅自传播、使用,轻则可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则可追究其侮辱罪的刑事责任。此外,由于裸照或视频又属于刑法规定的“淫秽物品”,因而如果复制、贩卖、传播的,还可以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校园贷”中放贷人若以“裸照”相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要求偿债,甚至借机索要远超“校园贷”本息之财物的,可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甚或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放贷人以公开裸照等方式逼迫借款人向其进行“肉偿”的,则可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以公开裸照等方式相威胁是强奸罪中典型的胁迫行为,此种行为致使借款人陷入不敢反抗之境地而不得不与放款人发生性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校园贷”所依托的网络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就“校园贷”所依托的网络平台,不仅要对上述放贷人的行为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而且,如果对大量往来的资金违反监管规定,形成资金池的,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如果网络平台明知放款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帮助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与放贷人有共谋的,则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当看到,校园贷的本意是通过资本的合理流动,来解决大学生在完成大学教育、自我提升或创新创业过程中面临的资金不足。但由于监管不力、规则缺乏、大学生自身消费观念扭曲等种种原因,作为P2P蛮荒时代的产物之一,乱象丛生的“校园贷”对大学生竟从扶持变成压榨。面对铺天盖地的“校园贷”,我们不能让法律作壁上观,而应让其频频“亮剑”,对于那些涉嫌违法的高利“校园贷”,我们应积极动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而对于那些涉嫌犯罪的“校园贷”,我们则应坚决向其挥去刑法之剑!(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